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二、同工同酬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三、临时工与正式工是同工同酬吗

新《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修订,就是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规定了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监管方面,则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虽然是法律中明确要求的,但实际上具体工作过程中,因为无法真正意义上做到同工,于是要想实现同酬可以说还是比较困难。而有一些劳动者认为自己与其他同事做的事情一样,那么就应该获得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其实这样的想法就太片面了。同工不仅要求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另外还需要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力,取得了相同的业绩才行。


·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我们知道,不同类型的工程,对于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也是不相同的。由于工程质量是极具重要性的,我国针对工程的质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空心砌体工程属于工程的一种类型,一个方面。我们在下文中将针对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做出详细的说明和介绍。 一、什么是...


·民事借贷合同纠纷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民事借贷合同纠纷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民事借贷合同纠纷庭前准备工作有选好仲裁员、阅读通知书、提出异议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主动辞职离职金单位需要支付吗?
      主动辞职离职金单位需要支付吗?员工主动辞职不能否得到补偿或赔偿。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如下:《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如何理解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故而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适宜于本国实情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就实际情况来说,职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依据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出救济请求。 一、...


·职工主动离职后能有什么补偿
      职工主动离职后能有什么补偿?正常情况下职工主动离职的不能跟公司要任何补偿,除非因以下情形被迫离职的,可以和公司要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家属工伤死亡有什么赔偿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小心,避免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但如果真的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那么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此时家属工伤死亡的有什么赔偿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的赔偿有丧葬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


·开除员工代通知金怎么算
      开除员工代通知金怎么算 没有提前通知的还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2018是怎么样的?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2018是怎么样的?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假期是最期待的事情,然而假期却还有个不可无忽视的问题,就是加班,尤其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虽然牺牲了休息的时间,但是在这几天假期的工资却是翻倍的,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一下关于五一假期工作的问题,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国家针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有哪些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是对工程完成以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筑工程项目中对质量的要求是第一位的,尽管在项目完成以后也是需要对项目工程投产之后的质量有一个保修期的,那么这个保修期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 国务...


·二审劳动官司受理开庭时间有明确规定吗?
      二审劳动官司受理开庭时间有明确规定吗? 一、二审劳动官司受理开庭时间有明确规定吗? 二审劳动官司受理开庭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审理结束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