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什么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工程发包和承包也叫工程招标承包制,是通过招、投标的方法来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关系的一种经营模式。卖方的活动叫招标,买方的活动叫投标。以招标承包制的方式让买方通过竞争获得工程的机会,让卖方来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二、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分类方式

从承、发包范围的不同、合同计价的方法、承包人的地位,以及获得承包的途径几个不同的角度来分的话,分为以下四类:

1.按承发包范围的不同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专项承发包,以及阶段承发包等三种方式。

2.按承包人的地位分为:总承包、分承包、联合承包、独立承包和直接承包五种方式。

3.按合同计价方式分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三种方式。

4.按获得承包的途径分为:投标竞争、计划分配、指令和委托承包四种方式。

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要遵守以下五个原则:

1.双方要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2.招、投标活动要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

3.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受贿和行贿的行为。

4.工程的造价要由双方依法约定,并且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给工程款。

5.无论是工程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必须依法订阅合同。

四、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要遵循哪些规定

(一)工程发包需要遵守的规定

工程的发包指的是工程建设单位将全部或部分工程以招标或者其他的方式,交给有法定的从业资格的建筑单位,并按约定支付给对方报酬的行为。工程的承包是发包的对称,也指的是有法定从业资格的建筑单位,通过投标或者其他的方式,来承揽建筑工程,从而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二)发包和承包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指的是当事人要执照承包合同上约定,包括工程的数量、质量、造价、工期和结算的办法等,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进行变更或者擅自解除合同。如果不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违约后果。如果当事人出尔反尔、言而无信,那么将打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样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在市场经济下,无论是哪个国家,都应依法履行合同,法律将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中就作出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必须要全面地履行合同中的规定。

国家政策虽然鼓励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利于建筑行业资源的平均分配。但如果违反了原则,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制裁。


·工人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
      工人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 一、工人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新员工入职第一个月有绩效吗?
      大部分公司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都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有长有短,试用期的工资也有多有少,当然不管是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都不是用人单位想怎样就怎样的,这些都是受《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的。作为新人,特别是有绩效考核的公司新人,对于新员工入职第一个月有绩效吗?这样的问题有很大...


·在临近年末的时候,很多员工最期待的一件事就是等待着企业发放年
      在临近年末的时候,很多员工最期待的一件事就是等待着企业发放年终奖,您要明确的是法律方面并没有对企业发放年终奖有强制性的规定,具体发放多少、发放的形式都是由企业老板所决定的。就让的我们来为您介绍年终奖计算公式和方法。 年终奖计算公式和方法 据介绍,目前法律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


·试用期公司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发
      试用期公司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发1、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


·工伤鉴定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有些用人单位是比较负责任的。但是我们也会遇到有些用人单位,在员工遇到工伤以后百般推脱责任,这种情况下,员工就需要去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让劳动者懂得合理维权,依据鉴定的结果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那么工伤鉴定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工...


·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什么?
      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构成 所谓劳动仲裁会,既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通州区劳动仲裁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85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合同怎么写?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合同怎么写?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工程...


·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职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2、设立依据不同。经...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申请工伤赔偿不是随意要求赔偿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得到的赔偿,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所以,申请工伤赔偿一定要参考法律计算清楚,这样法院才会支持。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


·哪些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哪些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哪些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


·拒绝加班是违反劳动法吗
      不违反。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