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管辖权变更后重新立案侦查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管辖权变更后重新立案侦查吗


不一定会重新立案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但是,由于法律对案件移送没有具体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在受理移送管辖的案件后,是否重新立案,操作很不一致。


综观我国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有权机关管辖,对于侦查管辖权发生变更后,程序上如何对接却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各地做法不一。


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管辖篇中专门规定管辖权变更后的程序对接措施,可以参照移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管辖权变更后,接受案件的侦查机关自接到案件之日起,重新立案。犯罪嫌嫌人已被羁押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案件变更管辖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侦查机关凭案件移送决定书撤销案件。”


一是刑事诉讼原理的实质体现。


从刑事诉讼原理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以立案为刑事案件的启动程序,任何一个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从事刑事追诉活动,才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手段。同样,案件管辖权变更后,接受案件的机关只有重新立案,侦查程序才得以重新启动,没有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就行使侦查权是违法的。


二是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援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改变管辖后,更换了办案人员,办案人员重新熟悉案情需要时间,所以改变管辖后,要重新计算期限。侦查阶段改变管辖也应照此办理。


三是有利于确保案件的质量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为保证案件质量,在侦查管辖权发生变更后,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串证、毁证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做到侦查过程的无缝对接,其中也包括对原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对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是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归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合法进行,要确保侦查机关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法可依,这是基础和前提。


综上所述,管辖权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立案侦查,答案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操作来定。在实际生活中,在侦查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司法机构发现该案件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案件必须移交给主管当局。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确定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


·移送管辖裁定可以申诉吗?
      移送管辖裁定可以申诉吗?法院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如果是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分为两种情况,若争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事项,该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只能有条件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若争...


·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若无其他约定,仍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转移申请方式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申请方式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管辖权。当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


·二审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审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二审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标的额是多少?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标的额是多少?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


·专属管辖依职权移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专属管辖依职权移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


·移送管辖之前的庭审有效吗?
      移送管辖之前的庭审有效吗?移送管辖之前的庭审无效,案件在开庭以后一般是不建议管辖移送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比较区别有哪些?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比较区别有哪些? 一、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比较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