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造成1-4伤残全国统一,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盐城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首先是按照工伤等级的认定,来对其进行具体补偿的。并且对于受到工伤后的伤残级别的认定证书,如果要获得赔偿,就必须要由该证书,无论是社会保障的补偿,还是用人单位的赔偿,都是需要该证件作为主要认定的。




·医保缴费年限新政策有什么内容?
      我们都十分关注社保等的缴费年限,这关系到我们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很多自由职业者甚至掐准了年限来缴费,那是抱着 “够用就行”的心态。在此呢,网的编辑要提醒各位,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在不断调整中,而各地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本文就来为您找两个地区举例谈一谈医保缴费年限新政策。 一、医...


·什么时候申请医疗事故首次鉴定
      什么时候申请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在就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时候,有可能会涉及到多次鉴定,而此时对于首次申请鉴定的,是有事件要求的。那么通常,什么时候申请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呢?而申请再次鉴定的又是什么时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何时申请医疗事故首次鉴定我国《医疗事...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所提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相比,我国法律中对于隐私权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都是从名誉权着手的。而且,在一些医疗法规、规章中,患者隐私权概念比较模糊,毕竟临床医疗...


·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
      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 一、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 1、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


·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几项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几项(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


·医疗过错处罚医院有哪些
      医疗过错处罚医院有哪些处罚 一、医疗过错医院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医疗过错赔偿多少
      医疗过错赔偿多少钱,有什么规定? 一、医疗事故(过错)赔偿规定 1、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


·医患事故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医患事故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并制作协议书,达成一致协调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


·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一、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用通常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报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