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造成1-4伤残全国统一,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盐城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首先是按照工伤等级的认定,来对其进行具体补偿的。并且对于受到工伤后的伤残级别的认定证书,如果要获得赔偿,就必须要由该证书,无论是社会保障的补偿,还是用人单位的赔偿,都是需要该证件作为主要认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


·医院漏诊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医院漏诊属于几级医疗事故医院漏诊是医疗过失,只要有过失并造成了后果,就构成了医疗事故,就应该赔偿。二、医院漏诊应承担多少责任?医院漏诊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


·医疗纠纷赔偿承担比例怎么确定的
      医疗纠纷赔偿承担比例怎么确定的医疗纠纷是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医院在治疗患者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不应受的损害,医疗纠纷在进行解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比例作为赔偿标准的依据,医疗纠纷赔偿承担比例的划分是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责任划分进...


·什么情况下医疗纠纷协议无效?
      什么情况下医疗纠纷协议无效? 一、以下情况医疗纠纷协议无效。 一般来讲赔偿协议是经过医患双方通过充分沟通和平等协议达成的,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是不反悔的。同时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如果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改则改协议有可能被...


·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保缴多少钱
      医保即医疗保险,是指在国家立法的前提下,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足够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若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纳,那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便不会为其支付所需的费用。它是一项对由于疾病带来的医疗的补偿费用的一种保险。在我国,职工的医疗费用是由...


·医患问题解决程序是怎么样的
      医患问题解决程序是怎么样的 目前我国的医患问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在这之中有患者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所欲的患者都是弱者;也有医院的问题,着医患关系之中医院作为具有强势地位的一方没有很好的履行好自身的义务,承担好责任。那么医患问题解决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问...


·医患纠纷法律有哪些
      医患纠纷法律有哪些? 医疗纠纷法律处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还可以起诉法院吗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还可以起诉法院吗 一、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还可以起诉法院吗 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对该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由哪个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由哪个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具体如下:1、医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