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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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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条,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严重行为并列,表明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这一磨合期内,对双方的约束不如正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在磨合期内,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避免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才发现该劳动者不适应本企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工作环境等条件不满意的劳动者,同样有优于进入正常劳动合同履行期的条件即可以提前3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可使劳动者提前从不满意的环境中解脱出来,可以说,试用期对双方了解对方都有益处,并非是一个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场所,也并非劳动者恶意规避法律寻求利益的好期间。试用期的规定对双方是公平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也并未排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兜底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导致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试用期期间的辞退规定主要从不同的主体层面出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发生了严重错误,并且用人单位并没有责任时,此时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辞退相关人员。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当中的规定履行义务,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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