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赠与使用权上地的位置、面积。

(3)赠与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受赠人负担的义务。

(5)土地增值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6)土地用途。

(7)违约责任。

(8)解决纠纷的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

(10)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

(11)双方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12)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条件。

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

1、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将会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3、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赠与合同本身就不是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确定的,因为赠与行为是单方面的,比如当事人决定把土地使用权送给自己的子女的话,一般不会去征询子女是否同意无偿的接受土地使用权。所以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赠与人自己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写的。


·异地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很多人都从老家走向了大中城市,很多夫妻也因此长期分隔两地,时间久了感情也会变淡。如果离婚的话,是必须要回老家办理吗?在居住地可以办理异地离婚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异地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 一、怎么办理异地离婚?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深圳房地产融资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深圳房地产融资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一、基金组织 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


·身份证快到期了可以异地办理吗
      身份证快到期了可以异地办理吗?可以异地换。两种情况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


·继承农用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要缴纳么?
       一、继承农用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要缴纳么?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说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国家对继承、遗嘱、抚养(瞻养)关系的赠与行为以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因此,目前...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取标准主要是: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无论是哪,都是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并不是一直能拥有这个权利的,比如拥有人生病而死,或者自动退出此权利,那么就需要有一个人来继承该权利,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有些是部分继承,有些是全部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对于家...


·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近些年来,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一直是公众关心的一大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商业、娱乐、旅游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那么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


·公司更改地址原债务谁承担
      公司更改地址其原来的债务仍要由自己承担,公司地址的变更不会影响其自己应该承担的债务。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随着公司地址的变更而消灭,那么在公司发生变更之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变更的时候,公司是否应该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呢?接下来由小编为你简单介绍。首先,公司...


·农村地区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地区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在农村地区进行征地的,除了涉及到对土地的赔偿外,往往还有对土地上房屋和青苗的赔偿,那么这个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呢?对于被征地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内容,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农村地区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