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买卖不破租赁已经交付租赁权给第三方承租者依然适用此条款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买卖不破租赁已经交付租赁权给第三方承租者依然适用此条款吗?

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生效条件

买卖不破租赁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条件:

(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三、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的具体理解

(1)租赁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

租赁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错误等情形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不能对抗买卖;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自始无效,不得对抗买卖等物权;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亦为同理。

(2)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占有;

租赁合同如果进行了登记备案,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状况无需证明。如果没有登记备案,则要考察实际情况。审判实践中,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登记的抵押权可对抗其后发生的租赁关系。②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虽未登记备案的,但租赁关系实际存在的,如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实践中,应由承租人对于“实际占有”的情况予以举证,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在承租房屋中开业经营或者装修筹备等。承租人自用还是合法转租,或者借给相关方无偿使用,不影响实际占有的认定。买受人是否知晓存在承租人也不影响是否实际占有的认定。有的买受人实地考察房屋状况时,恰遇承租人休假未居住,或者歇业期间,造成买受人以为房屋空置的认识错误,这并不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的事实。只要承租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出租人或其同意的人已经向承租人交付该租赁物,其并未持续不断地实际占有租赁物,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3)所有权变动,且发生在租赁期间;

“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买卖”是一个代指,其所指的所有权变动实际上涵盖了买卖、赠与、继承、互易、投资、抵押等多种情形。该变动须为确定有效,而不能是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如因善意取得制度产生所有权变动,虽然并非所有权人主动追求,亦产生所有权变动的合法有效后果,也应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若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则不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相关的问题是,当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未提出异议的,是否认为是租赁期内?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不定期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是否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理论上可以,只是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继受的也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只需要给予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即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所以承租人要求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意义不大。

(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即在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一点中需要讨论两个特殊情形:承租人受让出租房屋的情形、次承租人受让出租房屋的情形。首先,“让与第三人”不包括将租赁物让与承租人。如果是让与给承租人,就是双方的租赁关系变更为物权转让关系,不存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问题,租赁关系已经合意解除。其次,“让与第三人”可以包括将租赁物让与次承租人。此时,需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次承租人即使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也需要继续与承租人履行次承租合同,以此保护承租人在转租合同中的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一般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会进行适用,作为出租者如果要进行售房给第三方,那么还是必须要提前的通知承担者,让承租者只行的选择是否再选择租房,所以,双方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就一定要协商清楚,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




·交通交通事故赔偿费有哪几项
      交通交通事故赔偿费有哪几项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重伤二级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重伤二级如何赔偿?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


·新婚姻法 父母出钱买车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共有的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那根据新婚姻法 父母出钱买车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整理了相...


·一、退休工人交通事故误工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退休工人交通事故误工赔偿标准是多少?退休工人交通事故误工赔偿标准是不确定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


·一、交通事故新伤伤残参与度分成几个级别?
      一、交通事故新伤伤残参与度分成几个级别?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误工费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误工费怎么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


·企业倒闭了欠的税还要交吗
      需要的。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破产财产如果足以清偿欠下的破产费用、共同债务、职工待遇的,所剩下的财产要清偿所欠的税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


·第三方担保交易的流程是什么?
      第三方担保交易的流程是什么?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两个人的交易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环境导致在网络上交易的双方不能同时付款和收到货物,需要借助第三方来完成交易,那么第三方担保交易的流程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担保交易担保交易是指针对电子商务中,卖家与...


·饮酒开车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而醉酒开车的危险程度则更高,为
      饮酒开车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而醉酒开车的危险程度则更高,为了杜绝醉酒开车的现象,我国已将醉驾入刑,醉驾当事人被抓获之后,将会面临刑事上的处罚。那醉驾找人多少钱?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醉驾找人多少钱? 醉驾被抓之后,只能通过找委托律师...


·怎样才能防范二手房交易陷阱
      怎样才能防范二手房交易陷阱 1、确定定金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金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能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房间协议后,要拿份协议原件。在中介议价成功后,应要求中介将卖方签署的协议和卖方签的定金收条转交给自己。2、签约前,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


·农村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