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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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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释解)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如下:



一、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1款规定:"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作出讯问提纲。"讯问犯罪 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面对面的较量,短兵相接的斗智斗勇工作。讯问成功与否,不仅需要侦查人员有较高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而且要求侦 查人员对案件情况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充分、准确、全面地掌握证据材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讯问时,有关案件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发问,犯罪 嫌疑人有什么特性,可能进行怎样的狡辩,如何运用证据材料进行反驳等等,都需要作通盘考虑,周密安排,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只有准 备充分,才能分清轻重缓急,有条不紊,达到讯问的目的。如果事先不作准备,匆忙上阵,讯问时就抓不住要害,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暴露讯问的意图, 使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人员的底细,给下一步讯问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二、讯问的顺序



依本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了罪,需要经过进一步侦查才能证实。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主观片面,先入为 主,本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 述情况提出那些与认定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问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陈述时,办案人 员应耐心听取,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否定罪行或者罪轻的辩解都是不老实交待。讯问时,注意发现矛盾和疑点,一般不要打断和训斥,等他讲完后再继续向他提出问 题。通过提问,把犯罪嫌疑人陈述不清的地方或者矛盾和疑点进一步追问清楚,弄清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这样有利于办案部门全面掌握情况,防止主观臆断,防止 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



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 生出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经历和是否有"前科"等,防止将同名同姓、相貌相似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导致错误拘留或者 逮捕。



三、讯问的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任何犯罪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总是通过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事实表现出来 的,同时又与犯罪的动机、目的相联系,这些都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要 求,将其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等实事求是地追问清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观察和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作出正确的判断,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承认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可能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进行申辩,还可能对就案件本身提出反证。所谓反证,是指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就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其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提出申辩和反证,都应当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认真、全面、客观地审查清楚,并依法作出处理。不能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而不重视对犯罪嫌 疑人的申辩和反证进行核实、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的权利



依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 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明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条又规定,侦查人员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 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关系的问题。但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正常提问。



五、严禁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严禁刑讯逼供",不仅是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是公安机关的一条严格纪律,而且是我国1988年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方 式多种多样,除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肉刑逼供外,还有以罚站、罚跪、不让吃饭、睡觉等变相肉刑的方式,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刑讯 逼供方法是办案中长期存在的痼疾,它是重口供、轻调查研究的极端表现,往往造成冤假错案,从而败坏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必须杜绝这种现象。除刑讯逼供以 外,还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犯 罪嫌疑人在迫于压力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不真实的可能性极大,不能仅凭此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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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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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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