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他们关于工伤?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他们关于工伤?这个问题了解的并不是特别的深入,但是一旦发生工伤的话,关于工伤的基本知识是必须要知道的。工伤发生之后需要进行两个程序,第一个是进行工伤认定,第二个是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工伤认定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一、工伤认定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是要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
二、如何制作工伤认定书
制作工伤认定书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关键环节之一,从实践看来,制作一份规范的工伤认定书应把握好以下四要素。要素之一:工伤认定书的类型要规范统一。这里所指的工伤认定书的类型,根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性的意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工负伤,另一种是非因工负伤。相应地,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决定书也就只有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书或认定为非因工负伤的决定书两种,但在日常工作实践中,不少劳动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决定书却远远不止这两种。比如,用事故调查报告替代工伤认定书。有人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与工伤认定书是一回事,其实不然,事故调查报告只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它为工伤认定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但它不是一种工伤认定行为,不能取代工伤认定书。要素之二:陈述工伤事故的事实要准确无误。在工伤认定方面,作为职工,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肯定要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作为企业,尤其是非参保企业,倘若遇到重伤事故,多半也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从这个角度而言,制作工伤认定书,确定工伤认定的事实尤为重要:首先是做好认真细致的事故调查工作。凡是最终在工伤认定书中涉及的事实部分,包括受伤的时间、地点、事件等,都必须是有根有据,即能够从调查材料中有所反映,且所有事实应都能得到相应的印证。其次,工伤认定书中描述职工受伤的事实时,切忌出现“大约”、“大概”、“左右”等模糊的字眼,要全面、准确。要素之三:法律法规的适用要具体合法。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必须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方面应注意两点,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工伤认定遵循如下法律适用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关于工伤认定方面,除了国务院、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外,各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定要遵循这个原则。其次是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要素之四:当事人诉讼权利要明确告知。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所以,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应当在文书的结尾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另外,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还要加盖劳动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当然,一份完整规范的决定书,在最后还要表明该决定的主送人,即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同时还要载明上报备案单位的名称,比如说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政府主管行政复议的部门等。在这里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工伤认定之后可以立即去做伤残等级的鉴定,但是也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对于这个工伤认定不满意或者是劳动者不满意的话,那么可以去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这个时候就需要等待60天。



·一、番禺区工伤鉴定需要多久?
      一、番禺区工伤鉴定需要多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


·一、职工工伤与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职工工伤与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伤认定期内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并对工伤赔偿等事项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旷工解除合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旷工解除合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劳动者入职之前,即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会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一般来说,在职工出现连续无故旷工,或者触犯公司的规章制度之后,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你是否知道旷工解除合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手续,会产生什么影响?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劳动合同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在面对劳动合同到期后既不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人们都会产生一定的疑问,而又由于人们对其会造成的影响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因此极易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下面,主要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手续,会产生什...


·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
      目前,在泰安工作的职工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泰安职工因工受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对于受伤职工而言,工伤鉴定申请的越早对自己越有利,可以尽快的拿到赔偿。各地都有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那么,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泰...


·一、试用期辞职没签劳动合同申诉怎么进行?
      一、试用期辞职没签劳动合同申诉怎么进行?申诉途径: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往往不同试用期内的员工签订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


·公司倒闭可以辞退孕期女员工吗?
      公司倒闭可以辞退孕期女员工吗? 一、公司倒闭可以辞退孕期女员工吗?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孕期女职工。这是对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保护。公司倒闭可以辞退员工,但是必须给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


·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1、安全事故死亡赔偿属于一次性的赔偿,所以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定签订后以后想再要求责任人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2、职工发生工伤死亡,应该按照复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一、建筑工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一、建筑工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如果没有和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如果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就要开始做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这两个方面非常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够获得应得的赔偿。而对于工伤鉴定,也有其相应的标准。那么,2017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