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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规逐渐完善,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业主的正当权利。但一些业主“维权”活动明显走入了误区。
误区一 业主委员会全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是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而不应该超出这个范畴。业主委员会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不受支持和法律保护。
误区二 “公德意识”不重要
对小区的爱护是业主共同的利益。公共部位的地面脏了,有可能只是某些人不注意造成的。要维护好小区环境,需要每个业主都从自身做起。
误区三 要“低价格”的“高服务”
物业服务是有偿服务。业主要从市场经济规律分析物业管理的得与失,而不是一味地片面追求好的服务,而不愿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或是一厢情愿地压低价格,这样只能造成物业公司的低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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