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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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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陷阱
这是在中国实施并购的最大陷阱,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费用千万不要吝啬。摩托罗拉在中国投资前花的调查费是一亿二千万美金。同时,为信息错误的补救埋好伏笔也是必须的,所以并购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十分重要,例如公司合法性、资产权利范围、负债说明等等。



同业竞争陷阱



在并购谈判中,要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场进行专项调研和提供管理咨询,联合目标公司对商业秘密作出法律安排。以及针对同业竞争方面作出一定的法律安排,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限定等等。



 
      负债陷阱
如,行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行政机关的规费和税收,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帐上都没有的欠费也会出现。专业律师在设计收购方案时采用非关联性剥离法是最彻底的防范措施。所谓非关连性剥离法,就是将部分不良资产不列入并购的范围,并在并购后的企业中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权利、责任和收益对等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转。
 
      财务陷阱
由于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企业财务报告往往具有局限性,不能反映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不能反映企业所有理财行为,如相互抵押担保融资、债务转移、债务重组。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往往是相伴而生的,在反恶意并购的众多方法中,都是通过巧妙的财务契约与法律契约的安排来达到反并购的目的。但在并购过程中,即使收购方没遭遇反并购措施,也可能会同时陷入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一些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无法在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因此,一些未曾披露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将随着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直接转嫁到收购方身上。因此,超越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对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给予应有的关注,以稳健的态度来对待潜在的风险,是及时发现财务陷阱的最佳方法。
 
      制度陷阱
我国兼并立法滞后的问题非常突出,目前尚无企业兼并的基本法,相关法律立法的角度不一,缺乏应有的权威性。鉴于法律的不完善,出现了一系列不利于并购活动的因素,如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证券法》未将目标公司作为收购的间接主体加以规定,对反收购措施只字未提。而《公司法》关于管理层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也未涉及到管理层在反收购措施中的权限范围。而在实践中,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案例已经出现,并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将愈演愈烈。


·内地上市公司并购效率
      外资公司并购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收购公司多系港资;二是以产业兼并、收购为主,有70%的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三是并购溢价率较高。 管理层收购(MBO)流行。管理层收购(MBO)采取对目标公司母公司进行改造的方法:一是为了理顺母子公司两个独立法...


·外资并购的形式
      《并购规定》允许外商对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来完成。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综合考虑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政府许可、交易时间和交易结构对税赋的影响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可行的收购方案。 (一)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会向...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流程有哪些?
      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审查须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需要完成报告事项,接受并购的审查.
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
...


·企业兼并操作程序
          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兼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式兼并三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兼并方式,都要采取以下程序: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


·会计师事务所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参与收购谈判工作,向收购双方提供财务会计咨询;在收购意向协议书签订后,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基础上,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为收购定价提供依据。...


·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并购中目标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
      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实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但是,现实中由于目标公司存在种种问题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甚至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对顺利实现并购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实践中,被并购一方很少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或许也是它们之所以成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外资并购业务中,一般...


·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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