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设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等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六条以土地使用权计价入股的,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

(二)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入股,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应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地价及其他条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方式;

(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地者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登记证书向出让方提交《用地申请书》;

(二)出让方对《用地申请书》审查后,在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三)申请用地者收到出让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四)出让方对申请用地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审查后,在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经双方协商一致,出让方与申请用地者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并交付人民币五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三)招标方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开主持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四)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招标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

(五)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约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法集体所有的,或者是国家所有的土地,都是可以经过允许而转让,划拨等的,因为这些行为,土地才能够被人们所使用,所以才会有各式各样的食物被种植出来,才会有很多的公共建设,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房子等。


·征地补偿包括什么项目?
      征地补偿包括什么项目? 看完了上文的内容之后,您应该知道征地补偿包括什么项目了吧。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需要双方签订书面的征地补偿协议,其中就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自然也涉及到了征地补偿的项目内容。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在...


·企业征地补偿新标准年规定
      企业征地补偿新标准年规定 企业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年规定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制,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


·拍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拍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拍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


·土地继承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土地继承证明需要哪些材料?1、遗嘱及其真实性证明2、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全体继承人名单,若有第一程序(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必提供第二程序的3、无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证明4、行使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5、土地使用证原件、土...


·征地强拆事件中,国家赔偿搬家费是否有包括在内?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侵害到公民的财产与人身权利,从而需要对被侵害人员作出的赔偿,该赔偿由国家进行承担。我国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其中不乏有一些违规执法的工作人员因使用强拆等手段而导致被征地人员的财产受到损失。那征地强拆事件中,国家赔偿搬家费是否有包括...


·农村土地被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被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而农民土地被征用也是会有的现象,那么在土地被征用之后,相关的征用单位是会给予一定得补偿的,那农村土地被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给您整理了一下2017年的征地新标准,让您对相关的条文规定有进一步的了解。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 1、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2、“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


·农村国家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农村国家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国家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土地所有权 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


·50年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房?
      我们都知道房子存在很多的年限,有的是40年,有的可能是50年,也有的是70年。很多人开始比较疑惑,这是根据什么进行划分的。这样的划分的意义是什么。50年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房?一般来说,50年都是工业的用地。这样的划分是国家根据使用的用途进行划分的。今天律图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一,5...


·土地使用证的用处
      土地使用证的用处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