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是怎样的

按照规定,民用建筑要同步建设人防工程,如地下车库等。如果不具备条件建设,建设单位需要缴纳一定的易地建设费。哈尔滨是防空一类重点城市,那么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具体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看看我们的说法。

一、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是怎样的

1、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

2、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

3、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市、鹤岗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嫩江市、双城市、集贤县、北安市)每平方米1600元;

4、人民防空其它市、县每平方米1200元。

5、各级人防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6、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

(二)受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困难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超过省规定的上限收取,用于按照规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经济适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不缴纳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1、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除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义务工费、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费等人防专项经费的,由市、区、县(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综上所述,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主要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情形、和不缴费面临的处罚等内容。按照规定,哈尔滨作为重点人防城市,易地建设费每平米收取2100元,对于拒不缴纳费用的建设单位,会处以一定的经济惩罚。以上这些费用标准都可以通过哈尔滨人防办查询。


·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试用期限按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什么?
      在正式工作之前往往都会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是为了考验员工有没有干这个工作的能力。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中也是有试用期的相关规定的,在劳动合同当中试用期的规定是按照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来规定的。那么试用期的时间是多少?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避免因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而侵害其合法权益,也...


·辞退十年以上的员工赔偿金是多少钱?
      辞退十年以上的员工赔偿金是多少钱? 一、辞退十年以上的员工赔偿金是多少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没有合同怎么讨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或者有合理的原因拖欠但是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签订了具体的合同那么员工就可以把老板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但注意的是一定不要为了索要工资而绑架或者威胁老板,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进行保护自己的劳动利益。...


·公司不认定旧伤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吗?
      公司不认定旧伤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吗 一、公司不认定旧伤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吗? 可以,职工本人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复发认定。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


·公司承包给个人工程劳务合法吗
      不合法。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因此,不可以分包给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


·工商企业短期贷款的种类有哪些
      工商企业短期贷款的种类有哪些?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1)经营周转借款 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


·出版物印刷代加工合同范本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出版物印刷代加工合同范本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一、出版物印刷代加工合同范本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出版物印刷代加工合同范本应该包含应该交付加工物品以及加工期限等内容,印刷出版物必须有版权页和条形码。 1、版权页的内容包括:书名、作者、编者、译者的姓名;出版社、发行社和印刷者名称及...


·工程质量鉴定期限是怎么规定
      工程质量鉴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本身工程的修建就是一个比较漫长,而且要求非常严格的过程。在工程修建完成以后,相关单位还会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只有鉴定完成了以后,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工程进行使用。所以对开发商和承包方来说,最关注的就是对于工程质量鉴定的时间。下面我们就为您介...


·工伤认定之后怎么报销?
      对于某些职业职工会面临很多危险的情况,在工作中生命安全难免会受到伤害,国家对于这种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赔偿,但是一般职工却不知道相关的手续如何去办理,那么工伤认定之后怎么报销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认定后如何报销?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


·单位招用童工童工应该怎么处理?
      单位招用童工童工应该怎么处理? 使用童工罚款 1、《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