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有哪些

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能让企业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就需要定期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以及对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方法及清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

序号 款项类别及明细单位 款项内容 经办人员 负责人员

1、预收账款

2、应收账款

3、预付账款

4、应付账款

5、其他应收款

6、其他应付款

7、已完工未结算

8、已结算未完工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财务制表人

二、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方法

1、债权的管理办法

公司的债务与债权处理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2、债务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

1、清查 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 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 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没有招标文件、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4、入账 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3、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 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

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强调对于合同的审批,避免履约风险,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种交易资料。

其次,对于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定期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系数,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关注其经营变化。

2、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律师由于其自身的职业优势,对于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问题有着独到的看法,注重和专业律师的交流,相互探讨,取得一条适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并注重长期效果,避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3、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的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4、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模板以及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方法及清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清理过程中的方法和问题都有详细的介绍,但不同的企业的管理可能有所不同,企业还是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清理。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欠款强制执行会抓人吗先通知
      先通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书的时候,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并且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是可以抓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


·拖欠货款找哪个部门解决?
      拖欠货款找哪个部门解决? 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是许多人缓解当前经济拮据局面的主要选择方式之一,在贷款后需要根据约定按时还贷。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拖欠贷款的现象,那么拖欠货款找哪个部门解决呢?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拖欠货款找哪个部门解决 1、拖...


·如何预防民间借贷风险?
      如何预防民间借贷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的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很多的出借人碍于情面选择不签订借款合同,即使签订借款合同也只是走形式,合同的内容很不明确,这样做看似保护了情意,实则埋下了发生纠纷的风险。那如何预防民间借贷风险,也就是说怎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下文会...


·私募基金认购协议包括哪些条款?
      私募基金认购协议包括哪些条款? 私募基金认购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 我们是由资深证券从业人士组成。正直、诚信、敬业的为客户管理证券资产,本私募“基金”不“坐庄”,(不选择流通性差的股票、不选择ST类股票、不选择权证进行操作)...


·借条与收据区别是什么?
      借条与收据区别是什么?借条与收据区别在于产生原因,性质以及诉讼时效和证明力度。具体来说的话,前者产生的原因是借款存在,后者是因为借款已经归还,所以会打下收据,并且在法律性质方面,借条的存在是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收据的存在是证明借款事实消灭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于:1、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合同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字确认成立,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违背了生效要件,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所以也存在生效的特殊情形,取决于被借用的人是否知情,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一、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效...


·被胁迫下写得借条有效吗?
      被胁迫下写得借条有效吗? 一、被胁迫下写得借条有效吗? 正常情况下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想要避免承担清偿责任,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在被胁迫写下的。 二、如何证明当时自己是被胁迫写下借条? 1、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


·老外拖欠货款怎么办?
      老外拖欠货款怎么办?有什么办法 老外拖欠货款怎么办 1、 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通过非诉讼方式追收货款。 一旦通过自行友好协商不能收回货款,可以及时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与其沟通,寄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货款,并听取其拒绝付款的原因。一般而言,外国进口商对律师介入还是比较重视...


·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二)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三)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得进行合同...


·债务人诈骗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以吗
      债务人诈骗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以吗? 一、债务人诈骗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以吗?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如果被认定为诈骗,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


·2023新婚姻法 共同债务 伪造怎么处理?
      新婚姻法 共同债务 伪造怎么处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就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同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中的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那新婚姻法 共同债务 伪造怎么处理?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起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