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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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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债权人直接取得请求承担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但在债权人表示享受其请求利益之前,承担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契约。需要注意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约定是连带责任关系,也可以约定是非连带责任关系。因此,如果承担契约约定债务人对承担人承担的债务承担非连带责任,依《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此承担契约须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承担人此时对于债权人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原债务如果因撤销或解除而消灭,则承担契约溯及既往的失其效力。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换言之,债务承担契约所设定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金额,但债务履行期限、场所较原债务为重,或者债务为原债务之一部分者,不影响契约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履行债务。就此特点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合同法》第65条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承担)的规定颇为相似,同样产生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客观效果。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设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主要目的在于承担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实质上是为债务人分担债务,或为原债务进行担保。而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辅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当债务不能履行时,由自己来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目的更倾向于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担保),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更倾向于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辅助)。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承担人加入原债务关系而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故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效果不同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契约一经生效,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承担人在契约约定的范围、内容内履行债务。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债务在法律上没有发生移转,债权人不得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4.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不同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承担人取得了与债务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故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债务。承担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自行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不得视为债权人已取得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债的转移
      

(1)      相关概念:

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概括承受:即不分清红皂白,同时承受债权债物。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并存的债务承担概念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4)       抵销的条件:

A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C自动...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同。同时,又由于两者的法律效力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探讨,以便能正确判断两者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得较为明确:“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从内容上看,该项规定明显是针对免责债务承担情况的。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不仅要双方协商一致,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同时还必须具备征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特殊要件...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债权人直接取得请求承担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但在债权人表示享受其请...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系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事实行为。对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无因管理。理由是,此类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assumed liability)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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