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鉴定的等级是永久性的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工伤鉴定的等级是永久性的吗?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 赔偿有效期是一年。一年内申请赔偿, 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一旦过了一年期限,再要求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鉴定机构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我国近几年中,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劳动法也会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其中就规定了当劳动者出现了工伤情况后,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在发生了工伤事故后,不仅可以享受病假,也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是怎样的? 在我国,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导致质量事故的例子并不鲜见。一个工程从设计到施工最后到验收,各个环节对质量问题都有相关的控制措施,但往往在使用过程中仍然会有质量问题的出现,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值得沉思的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


·对于新职工来说,在进行办理入职的时候,多少
      对于新职工来说,在进行办理入职的时候,多少都是会出现一些困难的现象。那么,对于入职遇到的困难,我们该如何积极的进行应对呢?另外,在新职工进行入职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都是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入职遇到的困难怎...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吗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


·一、拟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拟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拟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的注意事项是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作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文书须...


·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时间发生在孕期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时间发生在孕期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一、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时间发生在孕期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话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


·临时工合同到期不给走怎么办
      临时工合同到期不让走怎么办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单位。如果利益受到侵犯,完全可通过法律维权。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现实中,无论是申请进行工伤伤残鉴定,还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肯定要先提出申请,然后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之后才是实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究竟这个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


·工伤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受伤之后,治疗完成以后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所申请的工伤鉴定事项,是劳动者伤残能力鉴定等级的基础和后期工伤补助及伤残补助金索赔的基础,那么工伤认定有哪些要求,工伤认定有年龄限制吗,公司员工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吗?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哪些 建筑工程涉及金额大,决定了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特殊,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规范建筑行业的结算环节,同时也为了对企业形成监督,中央出台了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那么,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为您解答。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 一、总则 ...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


·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辞退员工的会如何?
      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辞退员工的会如何? 一、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辞退员工的会如何? 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雇,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他理由解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就可以。 二、单位不知道补偿金,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