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90后打工遇老赖,死后才收到补偿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90后打工遇老赖,死后才收到补偿金2015年3月,王雪入职郑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入职时月工资25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但公司却多次迟延发放工资。因此王雪于2016年3月2日提出辞职,但公司仍拖欠王雪工资。后来王雪于2016年3月4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才将拖欠王雪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2日的工资结清。因公司未与王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王雪缴纳社会保险费,王雪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并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仲裁机构认为其申请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不予受理。王雪不服起诉至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向王雪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拿到调解书,王雪有了些许安慰,但没想到公司并未按时履行协议。无奈,王雪申请执行。 案件到了执行员苑野手里,标的额虽小,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执行员很着急。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执行员多方打探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徐某从刚开始的坚决不同意,到后来的考虑考虑,最终,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终于有了进展,徐某同意个人出钱一次性把5000元付给王雪的父母。
律师解读一: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要对职工支付赔偿金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
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就应视为拖欠工资。 《劳动监察条例》关于“欠薪”“欠保”处罚规定:逾期不付工资可罚双倍。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发放工资的时间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双方对此可以进行约定;若没有约定的,只要用人单位每月都发放了职工工资的,即便是在月底最后一天发放也是可以的。
因此郑州某文化公司无故拖欠王雪工资,应当按照限期支付工资报酬,若在期限内未进行支付的王雪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读二: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我们认为上述的规定中,要特别注意一个词,即“应当”,“应当”即说明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但该文化公司未与王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每月向王雪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由于王雪已经离职,该文化公司应当结清王雪的薪资。
律师解读三:拖欠工资该如何处理?
◆与用人单位协商;◆找工会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其中,协商和调解是最便捷的方式,对劳资双方都有利,而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是走法律途径,没有协商和调解快捷,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方式,无论采取哪一方式都要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准。王雪的情况显然是不能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只能向法院起诉,起诉相较于前几种方式而言,事后的保障力度是较大的。
拖欠工资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我国法律对拖欠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却依然不断地发生此类事件,这是因为法律执行的不到位还是法律依然存在漏洞?从本案来看,就算王雪拿到了责令该文化公司依法支付5000元赔偿金的调解书,该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且没有将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调解书拿到手也没有实际意义。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像人这样具有能动性。法律做不到的,执行法律的人可以做到,我们认为这样才是法理人情兼容的正确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哪些类型?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哪些类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签订的合同都有哪些类型?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属于消耗类东西,时间越长,公路的合格率越低,为了保证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工程可以有较高的使用率,就更要加倍仔细,虽然公路的质量好坏需要用时间来进行判别,但是在公路建造开始之初便需要有一个标准, 关于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


·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要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要点有哪些?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工期长、施工环节复杂,这中间会涉及到很多包括建筑图纸在内的资料,加强对这些资料管理非常有必要。而工程质量资料是诸多资料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需要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那么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要点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总结的这...


·一、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怎么办?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企业要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


·招用超龄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年龄较大的人参加工作,虽然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他们还是一直在岗位上坚守。一部分人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也才参加工作维持现有的生活境况,一部分则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愿意为社会燃烧自己的余热尽自己的所能创造价值等。但是却在社会上形成了招用超龄劳动关系这样一种说法。 我国法律...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工会介入吗?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工会介入吗? 旷工辞退不需要工会介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常需要工会介入的情况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裁员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


·一、工伤赔偿标准表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赔偿标准表是怎么样的?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脚趾骨折工伤赔多少钱?
      在工作中特别是工人工作在工地很容易出现身体伤害,也就是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个人承担不起高额的费用。因此对于工伤有严格的规定,那脚趾骨折工伤赔多少钱?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工伤事故赔偿 (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


·员工主动离职后去劳动仲裁是否可以
      员工主动离职后去劳动仲裁是否可以主动离职之后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没有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一般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辞退员工补偿包括保险吗?
      辞退员工补偿包括保险吗?辞退员工补偿不包括保险,辞退员工的补偿金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人的收入来确定的,如果说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说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工作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如果说不满六个月则会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