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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劳动者各提前解除合同,单位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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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既可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以订立培训协议另行约定,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会有服务期的约定。

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培训期协议,也未约定具体服务期,但劳动者仍应当向公司赔偿相应的培训费。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通常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物力。

根据上述劳办发〔1995〕264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为了避免约定不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在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前,还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应当为企业服务的期限及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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