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形可能玩忽职守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哪些情形可能玩忽职守罪

一、哪些情形可能玩忽职守罪?

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是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其实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整体程度上而言,表现出来的局面就是工作人员没有认真的对待当前的工作,不同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不一样的,就像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罪犯认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其实零口供办案的案例是凤毛麟角的,这只是针对那些极其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工作人员当然更愿意看到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可是这里的主动认罪不等同于是工作人员用一些违规的操作诱骗当事人认罪的。那么,罪犯认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罪犯认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刑事案件中,根据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案件一般是由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自诉案件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那么您知道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吗?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


·拒执罪申请刑事自诉的情况有哪些?
      众所周知,如果我们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或者有异议,是可以进行申诉的。对于拒执罪除了通过相关部门追究拒执罪之外,还可以进行刑事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的信息,集中回答拒执罪申请刑事自诉的情况有哪些?欢迎您阅读!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


·刑诉法全文立案规定有哪些?
      群众在参与投资理财过程中,如果陷入非法集资,可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群众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立案处理。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一章对立案进行了详细规定,那么,刑诉法全文立案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相关条款。刑...


·与财务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与财务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吗?
      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吗? 一、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吗? 行为犯可以有未遂犯。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


·罪名批捕了可以变更吗?
      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公安机关在立案初查的时候立案的名称不是最终名称,通常都会在侦查的时候或呈请逮捕的时候确定其立案性质而更改,例如抢夺案,发现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行为的,就会将案件改成抢劫案。如若检察院发现立案名称不符,也会要求公安机关更改的。已经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说所有的矛盾在您向执法机关报案以后就会提起诉讼。毕竟侦办庭审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这一点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任何案件在接到报案以后,只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予以立案。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


·犯非法拘禁如何判缓刑
      当事人犯了非法拘禁罪是可以申请执行缓刑的,但申请缓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犯了非法拘禁罪的罪犯都可以申请缓刑。那么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执行缓刑呢?首先犯罪人不能够是多次犯案,累积犯案。其次犯罪人犯案情节不是非常严重,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要是三年以下。最后在以上情况下,犯罪人...


·主犯非法拘禁罪最轻判多久
      《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其实也就是针对其中的主犯作出的,如果被认定为从犯的话,则一般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那到底主犯非法拘禁罪最轻判多久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主犯非法拘禁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犯罪未遂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吗?
      犯罪未遂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吗?犯罪未遂并不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也可能是其他情况导致的未遂。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2)犯罪没有得逞(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3)犯罪没有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