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谁来行使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子女一般是指的未成年子女,这时他们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为其设立监护人,来监督其行为,同时对其合法利益做出保护。那么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谁来行使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谁来行使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离婚时法院怎样确定子女监护权

关于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9条仅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一般是由其亲生父母行使的,但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父母不能行使或无法行使的话,则会有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来行使监护权。当然,作为监护人就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一、中国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一、中国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


·是不是没有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是不是没有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3)有关的财产证明; (4)公证...


·监护权和抚养权有什么区别呢?
      监护权和抚养权有什么区别呢?相信绝大多数人把两者混为一谈了,绝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下面就来跟大家介绍下监护权和抚养权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一、什么是抚养权、什么是监护权?定义分别如下:(一)抚养权就是父母对自己孩子的一项人身权利,这个抚养也分有婚生的抚养和非婚生的抚养,在我们现实生活...


·分居证明要什么证件?分居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离婚方式中选择分居离婚的人还是比较多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并已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但是否分居不是男女双方说了算,必须要有相关证件证明分居事实。那么分居证明要什么证件呢?分居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相关介绍。 一、分居证明要什么证件?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


·没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
      没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夫妻要是因为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此时必然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现实中,要是在婚前没有进行过财产公证的,这个时候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为了能够准确的分割离婚夫妻的财产,我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有哪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禁止男女结婚的条件里面,是不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近亲之间结婚,那《民法典》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在《民法典》中已经取消了...


·未婚生孩子索要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脱离了传统的观念后,现代男女思想先进,未婚前也能有好几个孩子,可是越是年轻的男女越不懂事,最后连孩子都有了才发现各自双方都并不是真正合适的,这时候却让孩子跟着受罪。那么现在问题就在于未婚生孩子索要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的资料来了解一下。 一、法院判定非婚生子...


·结婚的彩礼如果离婚归谁
      一、结婚的彩礼如果离婚归谁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区彩礼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区彩礼虽然给付女方父母,但在结婚后女方会将彩礼带回与男方。给付彩礼的时间对彩礼的性质也会有影响,有婚前给的,也有婚后给的,所以对彩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


·二婚一方婚前隐瞒病情离婚财产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二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一种就婚前隐瞒病情结婚的情形,婚后知道一方生病,最终提出离婚,但是对于二婚一方婚前隐瞒病情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了大问题了。对于此类情况的离婚财产分割是比较复杂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仔细介绍下。 一、二婚一方婚前隐瞒病...


·一方是同性恋能够判决夫妻离婚吗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总是千奇百怪的,其中还有说对方是同性恋,因此而想要法院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从我国法律角度分析的话,一方是同性恋能够判决夫妻离婚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方是同性恋能够判决夫妻离婚吗 因一方同性恋而提出离婚,其中的法律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