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两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南京律师的,南京律师应提交其南京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德本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行政法规能不能有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能不能有强制执行? 一、行政法规能不能有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不能有强制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的强制执行的这样一种规定的话,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方面的设定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查封...


·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有无上限
      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有无上限 一、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有无上限 1、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行政复议中的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中的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依据2018年2月6日颁布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结案通知书有效期
      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当事人必须向法院申请执行。只要在2年内申请执行了,即使没有执结,也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影响以后继续执行。结案通知书就是法院判决书,即打官司结束后,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他们的争议焦点做出的判决结果。一般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说法,通...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是什么? 一)催告程序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先抵后售时的执行问题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利用项目进行融资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常见的方式有土地抵押融资和在建工程抵押融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自动转化为建筑物抵押权。在以上抵押未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抵押范围的房...


·暂予监外执行的疚病范围是怎样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疚病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


·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什么
      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有:(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


·强制执行法官让我撤案还能再次申请吗?
      强制执行法官让我撤案还能再次申请吗?可以的,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二、《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假释或监外执行会有案底吗
      一、假释或监外执行会有案底吗? 有案底,假释和监外执行只是一个执行的方式而已。 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公安机关系统网内查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


·一、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影响?
      一、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影响?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有影响的,租赁物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被法院查封,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变动,将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