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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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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的实施方得以最终确立。《证据规则》开始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对以私自录音、拍摄等手段获取的资料放宽了证据资格的审查,但这种感觉又是一种误解。

《证据规定》虽然摒弃了将对方当事人同意“作为私自录音、拍摄所获资料合法性判断标准的规定,而代之以不得”分割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条件,但它仍属原则性规定,不仅非法的界限仍有待进一步明确:首先,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民事侵权理论的角度,对其判断标准就存在争议,侵权理论在侵权构成上有三要件,而理论上的最新发展认为,上述构成要件并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要件,侵权的构成无须损害后果,甚至无须主观过错,因为权利的存在有其客观界限,只要越过这一界限,即使并未出现任何损害后果,仍然构成侵权。其次,是对合法权益范围的界定。公民的绝对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所有仅、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合法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害都属于侵权。再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的“法律”范围是什么?因为对法律可以作很宽泛的理解,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等。由此看来,民事主体私自取证的合法空间不是由紧到松,由窄到宽,而是由松到紧,由宽到窄,至少,取证的合法空间没有变宽。



  许多人以为,公共利益是违法取证的保护伞,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以非法的取证手段获得的证据就具备证据资格,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人格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或者说,目的正当性、神圣性可以决定手段的合法性和免责性,使非法取证行为得以合法化。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法庭对非法取证造成的侵权的处理,即对这种手段侵权与否的判定,通常不受公共利益的影响。比如,记者偷录偷拍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其报道结果可能不会侵犯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等人格权,但即使在此情况下,记者的偷录偷拍仍然可能侵犯对方其他权利。



  总之,不仅非法取证所获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其行为本身也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只不过这种法律后果可能不是否认因此而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资格,而是追究取证者实体法上的责任,如侵犯他人隐私权、住宅权、安宁权、通信与通讯秘密权、财产权等的责任 。


·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


·证据保全何时提出?
      申请证据保全,既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一般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出借方能否仅以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出借方...


·互联网证据保全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


·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1、一证一认,是指单个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法庭当庭对该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并说明采证与否的具体理由。根据《证据规则》第65条的规定:合议庭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


·诉讼中通过那些渠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
          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整个案件成败的关键。南...


·“发誓”能否成为定案依据?
      法院不会根据某个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定案,而是要结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吗?
      不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所谓电子数据是...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该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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