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的实施方得以最终确立。《证据规则》开始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对以私自录音、拍摄等手段获取的资料放宽了证据资格的审查,但这种感觉又是一种误解。

《证据规定》虽然摒弃了将对方当事人同意“作为私自录音、拍摄所获资料合法性判断标准的规定,而代之以不得”分割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条件,但它仍属原则性规定,不仅非法的界限仍有待进一步明确:首先,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民事侵权理论的角度,对其判断标准就存在争议,侵权理论在侵权构成上有三要件,而理论上的最新发展认为,上述构成要件并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要件,侵权的构成无须损害后果,甚至无须主观过错,因为权利的存在有其客观界限,只要越过这一界限,即使并未出现任何损害后果,仍然构成侵权。其次,是对合法权益范围的界定。公民的绝对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所有仅、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合法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害都属于侵权。再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的“法律”范围是什么?因为对法律可以作很宽泛的理解,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等。由此看来,民事主体私自取证的合法空间不是由紧到松,由窄到宽,而是由松到紧,由宽到窄,至少,取证的合法空间没有变宽。



  许多人以为,公共利益是违法取证的保护伞,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以非法的取证手段获得的证据就具备证据资格,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人格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或者说,目的正当性、神圣性可以决定手段的合法性和免责性,使非法取证行为得以合法化。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法庭对非法取证造成的侵权的处理,即对这种手段侵权与否的判定,通常不受公共利益的影响。比如,记者偷录偷拍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其报道结果可能不会侵犯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等人格权,但即使在此情况下,记者的偷录偷拍仍然可能侵犯对方其他权利。



  总之,不仅非法取证所获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其行为本身也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只不过这种法律后果可能不是否认因此而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资格,而是追究取证者实体法上的责任,如侵犯他人隐私权、住宅权、安宁权、通信与通讯秘密权、财产权等的责任 。


·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


·对方没有借条起诉民间借贷关系,我方可能可以提起的抗辩有哪些?
      1、买卖合同关系; 2、赠与合同关系; 3、定金保证合同关系; 4、租赁合同关系; 5、承揽合同关系; 6、保管合同关系; 7、机型合同关系; 8、行纪合同关系; 9、中介合同关系; 10、借款为赌资或其他非法用途等; 11、借款已还清; 等等。 但是,我...


·复印件是否当然属于无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


·诉讼中通过那些渠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
          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整个案件成败的关键。南...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吗?
      不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


·证据保全何时提出?
      申请证据保全,既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一般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首先,专家辅助人,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法院同意情况下,到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其进行诉讼的人员。——百度百科 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的,而不是由法院指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 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 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