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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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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在我市邮政行业非常普遍。一旦委托代办协议终止,双方常就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争议。

2、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是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从属关系。一旦合同成立,劳动者就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劳动指挥权。而委托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各自始终独立存在的,不存在从属性。即使委托人为受托人办理了相关证件,也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方便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委托工作。

3、这种情况很多,代办员很多是利用主业外的闲时来从事代办工作的,如乡镇邮递员、保险代办员、农村电工员等等,个人认为还是应当认为形成了劳动关系的用劳动法来调整。

但以上情况往往出现在比较偏远的地方,一个地方业务量不足以需要一个人全月工作来完成,可能就是每月两三天就完成了,就利用当地的人作为代办员完成工作,每月按工作量支付一定报酬一两百元,其余大部分时间代办员就做他的农活或者自己的经营,如果这样也作为劳动关系保护,也有不合理之处。

4、对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关系认定,应当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邮政法的特别规定,确认邮政局与其签有委托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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