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纠纷诉讼处理的技巧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纠纷诉讼处理的技巧有哪些? (1)内部承包人的工程费、劳务分包的人工费、管理费,尽量处理成普通债务纠纷。
只要内部承包人持有结算证明、对帐单、欠条等欠款的充分证据,法官往往不会在是不是内部承包、能不能代表班组全体人员等这些问题上纠缠,而直接作为欠工程款或者普通债务纠纷处理。
(2)对于挂靠经营、转包等,约定参与施工管理,力求避免无效。
如果被挂靠方和转包方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部分出资、提供某些专用设备和操作人员、履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指导、服务等,参与部分管理,就可以认定为不构成转包而使之有效。理由是这样就不再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作为施工企业,工程承包之时或者在纠纷不可避免的时候,就要考虑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和无效哪一种更有利,然后通过一系列行动安排和争议解决中的证据的取舍,争取最大的利益和最好的效果。
(3)总承包人承包的群组工程中,转包不超半数可按分包处理。
比如一个住宅小区若干栋楼宇,总承包人中标后,没有全部自己施工,也没有全部转包出去,而是自己施工几栋,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几栋,严格地讲这实际是一种分割转包的行为。但如果这种情况发包人没有异议,转给其他实际施工人不超过半数的,实务中可以不被认定为非法,而将其作为分包处理。
(4)巧借实际施工人地位,直接起诉。可以排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管理和仲裁条款。
(5)正确运用停工抗辩权及施工方的解约权。
针对合同履行的不同顺序,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在第66、67、68条规定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关于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的先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二是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
在工程施工的开工阶段,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工程预付款条款的,发包人的先履行义务是按约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其未履行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即有权停止施工、要求赔偿损失等。我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在发包人未按约履行提供施工场地、资金等施工条件的义务时,承包人具有暂停施工的履约抗辩权,并同时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时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结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看具体操作程序,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先履行抗辩权时还必须具备已经催告这个条件。对于发包人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承包人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即停止施工、要求顺延工期和损失赔偿,一般都会根据承包人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催告并依约给予发包人合理期限而加以判定。如果没有催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是要被追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而陷于被动的。
(6)借司法机关,借程序权利,完成自己不能完成的事项。
比如调查取证。如果我们手里有一个某项目部的签章,而这个公章可能是私刻的,或者对帐单上只有对方材料员、驻场财务人员的个人签字,没有公章的,或者临时盖上了技术专用章,后来对方不承认的等等,到底该要求谁的承担责任,有时一时搞不清楚,我们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先起诉后撤诉等方式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7)工程款结算时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的选择。
在建设工程领域,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延用和强化了合同自由、约定优先的原则,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自实施以来,几乎成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简单易行的法宝,很少有人怀疑过它,有人怀疑也没有撼动过它。
随着全球经济从过热到经济危机,每个行业都受到了大大小小的冲击,建筑与承包业也不例外,尽管如此,更要注重质量的管理,在施工的过程,前后都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纠纷,但是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学会适当地运用一些工程纠纷诉讼的技巧,当然这些技巧绝不能是投机取巧的,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更高效地解决问题。更多知识请咨询。



·虽然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来说就意味着失业
      虽然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来说就意味着失业,但是公司虽然处于一种管理者的地位却也没有资格随意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公司需要承担一部分的经济赔偿,有部分网友咨询我们的法律问题是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确认不是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要到公司入职需要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所以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很重要的。确认不是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实习单位聘用实习生属于劳动关系吗
      许多大学的学生在大四一年会到各个用人单位实习,实习的目的以另一种方式学习,将课本上所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许多实习单位会给实习生发放一定的报酬,那实习单位聘用实习生属于劳动关系吗?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实习单位聘用实习生属于劳动关系吗?我们...


·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不是就可以随便进行
      试用期其实就是单位对新入职员工的一个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不合格会直接被辞退,可是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不是就可以随便进行呢?相信有不少劳动者都遇到过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的情况,下文中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可以随意进行吗 在试用期内,只有当...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是各地政府机构里面管劳动和就业的机构,即国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地的局等等。 二、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关于劳动合同扣工资标准是什么?
      关于劳动合同扣工资标准是什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


·一、公司安排工作不合理可以起诉吗?
      一、公司安排工作不合理可以起诉吗?公司安排工作不合理可以起诉,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


·我国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吗
      我国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吗? 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的重要方面,如果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就会严重影响使用者的使用,甚至给使用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那么,目前我国有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质量标准。 一、门窗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1、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几种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几种第一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的。主要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


·监外执行能去外地工作吗?
      监外执行能去外地工作吗?监外执行不能去外地工作,此时当事人仍然属于执行过程,不能够工作,不能离开住所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