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婚先孕,男方要负什么责任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未婚怀孕一般不涉嫌违法犯罪,仅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或诉讼解决。

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

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一般来说,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如果双方分手,对于怀孕的女方,男方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女方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了关系,因此怀孕,则可以起诉男方强奸。

对于未婚先孕生下的新生儿,双方应该负什么责任?

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男方是否需要负责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要的。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监护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


·父母离婚后,一方能否将子女姓名变更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因此子女姓名的变更需要双方均同意。 ...


·离婚案件抚养权的要点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


·有关探望权的诉讼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只要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确定,另一方的探望权也就成...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不给探视孩子,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继父有案底对继子女有影响吗?
      继父有案底对继子女是否有影响,主要还是要看子女应聘单位政治审查的具体要求,前提是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如应聘政治审查要求高的职业,如参军、政法等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


·同居生下的孩子要承担抚养责任吗?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 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离婚后不想让对方探视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的,另一方可就探望权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nbs...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