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试用期内辞职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们知道,即使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期间的,法律也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想要的工资的。但有的单位却在劳动者辞职的时候,不予支付这个试用期工资。那么实践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而单位却不发工资,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内辞职不发工资合法吗
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以下三方面:
(1)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综上,相信您也了解清楚了,不管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辞职的,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在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也应该及时的结清与劳动者之间的工资。而要是试用期内辞职不发工资的话,这样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签劳动合同能投诉吗?
      没签劳动合同能投诉吗? 1、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应该是什么级别?
      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应该是什么级别? 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可评上十级伤残的。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


·工程承包与分包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实际生活当中,工程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您非常重点关注的,因为毕竟对于规模比较宏大的工程它涉及到一个承包和分包,法律当中都有明确规定,那么,工程承包与分包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工程的承包和分包指的是根据承包的工作内容来进行划分的,其次就是建设工程的总的承包指的是将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全...


·一、员工如果生病如何请病假?
      一、员工如果生病如何请病假?病假申请流程用工单位有不同的规定,不过大同小异,就是带上医院的诊断书,主治医生的病假条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然后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具体申请病假需要什么条件,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


·工伤轻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工伤轻伤保险待遇(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入职新公司是否必须要缴纳旧公司的工资单
      随着用人单位的员工管理意识不断增强,管理制度也更加规范、严谨,许多单位都要求新招聘进来的员工要提交相应的个人信息资料,既是为了员工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员工,那么,如果入职要提供工资单怎么做呢? 一、入职新公司是否必须要缴纳旧公司的工资单 1、劳动法对于工资发放...


·劳动关系法律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提供报酬,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在劳动争议以及处理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的工作便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了。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劳动关系法律解释的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关系法律解...


·房建工程质保期如何确定?
      房建工程质保期如何确定?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在完工之后是需要进行验收,并达到标准之后,才能交付使用的,但是机关如此,再给次投入市场之后,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引发的他人或者单位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依旧是较为常见的,故而相关单位会对房建工程质保期进行约定,再此期间内,可以扣留质保金...


·劳动合同没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章有效吗 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划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治理部分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辞退公益性岗位会造成经济赔偿吗?
      辞退公益性岗位会造成经济赔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如果非法辞退的,也会造成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