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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绑架罪的一罪与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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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二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对于行为已勒索到财物或者已满足不法要求后释放人质时,为了灭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杀害被绑架的,是否属于上述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一罪处罚。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在理论上应以数罪论处,但是由于在绑架中常常伴随着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而且刑法对绑架罪规定的法定刑高于故意杀人罪。这样将故意杀人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利诉讼。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对发生在犯罪既隧后或者发生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行为实施前就已杀害他人,后以死者为人质,谎称死者仍活着向死者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如何处理?是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或者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或者是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笔者认为:绑架罪是双重行为,而在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勒索财物的,只有勒索行为,缺乏绑架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不可取。如果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因为绑架罪侵犯的主体之一是人质的人身自由权,上述案例所谓的“人质”已经死亡,其人身自由是不可能受到侵犯的,因此以绑架罪论处也是不可取的,综上,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谎称人质活着而勒索财物的与诡称他人遭绑而勒索财物的以敲诈勒索所论处的情形是相同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怎么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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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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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分类
          一、故意犯罪的分类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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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集团?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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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校车怎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先,我们都只知道,在公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这个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在公路上开斗气车,不出事故还好,一旦出了事故,极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


·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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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减刑?
      
智力残疾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且两罪历史上还有同为流氓罪的渊源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 首先,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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