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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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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
1、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2、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3、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
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同时,对于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六项义务: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2、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3、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人、募集方式、募集对象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方式
私募,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在内的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2、募集对象
门槛要求,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50人;
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 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3、出资方式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均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
4、资产证明
然人投资者应提供相关资产证明
5、对资本募集人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不得承诺回报 资本募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指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中国基金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委托募集资金。同时募集机构要承担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还要对募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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