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 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 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 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 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 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 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 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 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 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⒊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


·如何理解夫妻共同所有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从字面意义而言,是指夫妻共同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按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所有权可以从质和量上加以分割。当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立而非所有权享有时,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如日耳曼法上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复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皆属于所有权的...


·忠诚协议能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男方与女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了待政策条件许可时增加男方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有一方移情别恋等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前后出现共...


·未取得所有权的离婚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但是,是否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需要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从还贷时间看,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哪一方的收入。另一方面看夫妻之间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涉及房屋还贷有无特殊约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


·离婚时,能否返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未必有你一半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房屋虽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该方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该方所有,由该方给付...


·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撤销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夫妻一方造“假债务”的处理
      造 “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针对造价问题,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


·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 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益处呢?
      一、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益处呢   婚内财产协议有如下益处:   1.经依法订立的婚内协议,自成立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生效后的婚内财产协议,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其他益处。   二、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办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