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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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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tjlytel}}>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tjlytel}}>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与贩卖毒品行为共存时,如何认定。

案件详情:毒贩张某在家中向李某等三人售卖毒品,并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吸食。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出警将张某等人全部抓获。

本案分歧:对于张某贩毒后又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理由又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容留行为是共罚的事后行为;另一种则认为贩卖行为与容留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

律师评析

赞同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张某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并罚。理由如下:

1、本案中,容留行为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tjlytel}}>共罚的事后行为,即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不单独定罪处罚的理由是因为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被综合评价在前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判断后行为是否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判断标准有两个:是否侵犯新的法益和后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即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不具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tjlytel}}>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案中,张某在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后,对于不实施容留的行为完全具有期待可能性,容留行为也不是贩卖行为的自然延伸,后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本案中,容留他人吸毒与贩卖毒品之间不成立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张某的前后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即张某将毒品贩卖给李某等人后,李某等人在张某处吸食,类似于酒店将食物卖给顾客,顾客可以顺理成章的在酒店内细嚼慢咽。但是规范意义上的牵连关系不同于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规范意义上的牵连关系要求行为人不但主观上要有犯意的继续,而且客观上有成为通常的手段行为或通常的结果行为。根据张明楷先生关于牵连关系类型化的理论,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tjlytel}}>在通常情况下,容留行为并不常用于贩卖毒品犯罪,而贩卖毒品犯罪也并不导致容留行为的实施,因此,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与他罪的区别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tjlytel}}>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罪。

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同犯罪

1、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地的行为。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共同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即构成共同实行犯。然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则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并不是为提供场所提供便利,而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其行为性质不属于帮助,而是和提供场所行为形成统一整体,共同为他人吸毒提供了便利,应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

2、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容留吸毒犯罪的行为。它与容留行为之间具有组织关系。实践中,组织行为并未参与实施实行行为,其与容留他人吸毒的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组织行为引起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

3、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教唆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教唆行为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容留他人吸毒犯意的行为,它与容留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教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引起没有犯罪意图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促使其实施犯罪。<{{tjlytel}}>教唆容留他人吸毒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劝说、收买、威胁、请求、怂恿、激将等。在对已有容留犯意但尚在犹豫不决的,行为人再用言语激励,促使其坚定实施容留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容留犯罪意图或者容留犯罪意图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行为人引起或促进他人容留意图的行为是教唆行为; 反之,如果容留犯罪意图已经明确,行为人给与精神上的鼓励,或促进其实行行为的实施属帮助行为。

4、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是指为他人实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提供帮助,促进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实行行为顺利实施,它与容留实行行为具有协同关系。实践中,以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容留他人<{{tjlytel}}>吸毒犯罪比较典型。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为容留他人吸毒而进行望风的行为。二是为容留他人吸毒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点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吸食毒品是传染病和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而容留吸毒则是对吸食毒品的纵容和帮助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从容留的场所来看,大多封闭且隐蔽。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和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所以,凡是能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场所均可认定为容留地。容留二字还内在地要求容留者对容留地享有一定的权利。此权利可为所有权,如在自己的家中容留;可为管理权,<{{tjlytel}}>如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内容留,如迪斯科舞厅、KTV;也可为使用权,如在自己租借的场所内容留,如咖啡厅、酒店、宾馆等。实践中有在自己的出租车内容留吸毒而被定罪处罚的案例。

(二)从容留的对象来看,主要分为朋友和消费者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朋友、熟人、毒友之间,主要表现为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场所内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拦或举报。如毒友间为共同享乐而容留吸毒,或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亲友吸毒。第二种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消费场所,表现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tjlytel}}>为牟利而容留。其中既可是直接从容留他人吸毒中牟利,也可是从吸毒者其他伴随行为中牟利,如娱乐场所经营者容留吸毒,或为便于贩卖毒品而容留吸毒。

(三)从容留者的主观看,大多对容留他人吸食新型毒品存在错误认识。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如“摇头丸”、“K粉”、“麻果”等。此类毒品在酒吧、KTV等经营场所泛滥,经营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了招揽生意,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吸食新型毒品的行为在这些场所快速增长,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容留者对此类新型毒品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新型毒品不是毒品,<{{tjlytel}}>同时也错误认为容留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的行为非违法犯罪行为。

(四)犯罪成立门槛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根据刑法条文,仅容留一人吸毒即构成犯罪。但是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两、三个毒友之间的相互容留,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tjlytel}}>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其在毒品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危害性显然比较低。另外,某些非吸毒人员出于亲情、友情等原因也有可能容留他人吸毒。这部分人自身并不吸毒,但是实施了容留自己的亲友、恋人吸毒的行为。对于这些人员应区别对待,从宽处理。首先,这些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均较低。其次由于这些人员基本上都已意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他们是帮助亲友、恋人戒毒的可靠力量。<{{tjlytel}}>然而,依据现行法律,只要他们容留他人吸毒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到刑罚处罚,这无疑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tjlytel}}>虽然《禁毒法》实施以来,部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容留他人吸毒三人或三次以上者才予以刑事追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

(五)未对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区分,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难以进行有效打击。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持续的时间等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有时具有严重情节,如: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毒品或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等。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应从严处理,但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严重情节作出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不加区分,就难以对严重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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