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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找关系办事,事没办成,能否要求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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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钱托人办事在生活中大量存在,很多时候受托之人与所托之人基于第三人介绍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熟人关系,加之多数受托人不承诺一定办成事,委托人也基于一定的“办事潜规则”不敢或不愿主张退款。

处理方式一

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对律师来讲,在某个客观事实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法律关系无法明确时,主张不当得利往往是最后的方案。现实生活中非常多的请托人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主张退款,主张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没有合法依据”。

处理方式二

以委托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托人办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请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存在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委托行为、委托事项的证据,那么当事人以委托合同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正好能够与双方的法律关系一致。最为重要的是,《民法典》,包括之前已经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赋予了委托人的单方解除权,如《民法典》中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但无论是第一种处理方式还是第二种处理方式,都避不开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合同的效力。《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失效的《合同法》更是直接规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很多法院以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非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处理方式三

以涉嫌诈骗报案

此种处理方式效果最好,但实现的难度极大。

受托人办事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最常见的情况:钱给人家了,人家怎么办的,给哪个领导打点了?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如果事没办成,很多请托人最多也就适当的索要款项,不愿放在台面上使用公权力维权,怕得罪人,或者怕传出去名声不好,很多诈骗份子也看到了这点。

至于受托人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有没有用请托人的钱,办请托人的事”。

如果公安机关介入,那么问题就抛给了受托人,钱花哪了?给谁了?不说可能涉嫌诈骗,说了极有可能违法。现实情况往往是请托人以涉嫌诈骗为由立案很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大量的此类民事诉讼都是因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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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另行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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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诉讼时效的借条如何处理
      1.协商出具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写借条十忌
          一忌空白过失。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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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也无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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