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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用借款合同转移资金损害第三人权益,虽经调解书确认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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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只是一方将资金转移给另一方使用的路径和方式,可认定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该“借款债权”虽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遭受权益侵害的第三人,仍可依法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此类民事调解书,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298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夫妻一方个人借债,配偶偿还的行为,可否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
      对于债务人一方个人举债,配偶曾偿还一次或数次,如果配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还债,就不能认定是配偶对债务的追认。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是指夫妻一方举债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只有“明示”才可以构成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集资时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集资时,应当与职工订立借贷合同。该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应当有企业与职工的签名盖章,合同方能成立。因这类合同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另一方则是自然人,不是双方都是自然人,不能按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以借款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2)法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


·借款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依据“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条上的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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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

    二、法定变更和解除。

    ...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1.出借人主体资格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


·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关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


·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


·共同担保下未约定分担份额时追偿份额的确定
      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范围应当免责。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435条规定“债务人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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