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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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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又分为有聘用合同的和无聘用合同的两种;二是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对于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和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由此产生的争议自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于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产生的争议,则要区分争议的具体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所有争议都属于该规定所指的“人事争议”,仅包括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中,“辞职”、“辞退”与“履行聘用合同”为并列关系,即辞职、辞退并不以存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

所以,虽然没有和该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有事业单位编制,开除又可归为辞退情形,故其与该事业单位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应先申请仲裁,对人事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


·若公司未清算注销,股东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若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直接注销的,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债务,故劳动者作为劳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求清偿债务。 ...


·跟下家公司签订好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跳槽,需不需要给原公司赔偿?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时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不过,这些费用并不是都要赔偿的,实践中只要根据公司为...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


·原股东是在明知工伤的事实而注销公司,原股东是否要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呢?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开始步入法制轨道,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从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来看,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屡有发生。根本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法律观念淡薄...


·爷爷去世有丧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婚丧假的权利。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 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
      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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