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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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