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因同居怀孕并流产的,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要返还彩礼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tjlytel}}>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tjlytel}}>。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由于同居关系毕竟没有合法婚姻做基础,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确定具体财产的归属时,法律更多地强调了财产的个人属性。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tjlytel}}>,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据此可知,在同居关系中,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也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而主张分割。

3、案例一:2012年8月份,王某(男)和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便开始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张某怀孕并流产。确立关系后王某给张某家彩礼钱18000元。之后二人感情破裂,王某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钱。经审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二人虽然未结婚,但已同居,王某要求要回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tjlytel}}>

 

  开始,张某家并不承认收了彩礼,王某及其家人十分不满,2013年2月3日,王某和妹妹到张某所经营的商店索要彩礼钱,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邻居报警后双方均被带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见面礼1880元、彩礼18880元、验家费1999元、金首饰10200元,共计32959元。

  对王某的说法,张某予以否认,“当时王某和他母亲到我家时,我父母向他介绍了我们当地的一些婚嫁习俗,王某母亲表示同意,说回去准备一下,定个日子就邀请我们去验家,到时会将钱一起给我们。2012年11月,我与我父母去验家,结果双方发生争执,不欢而散,王某也没有按照约定给彩礼钱。”张某表说到。同时,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王某发送的两条短信以证明是王某先提出分手。

  后经法院调取派出所对双方于2013年2月3日发生纠纷的调查笔录,张某母亲承认收到王某的彩礼款1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2012年8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按照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由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tjlytel}}>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中院。

  王某在上诉中称,张某的真实目的是借婚姻为名来索取钱财,并在实际上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且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与事实不符,是张某自己主动吃打胎药并去医院流的产。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给付张某彩礼,张某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张某母亲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收了彩礼钱,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给付张某彩礼钱一万八千元的的主张成立。关于一万八千元的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某要求返还礼金的请求不成立。 某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案例二: 2012年春季,小赵(男)与小刘(女)因为工作关系而相识,并快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13年初两人开始同居。2013年春节期间,小赵将小刘带回老家,见了家长。2013年8月8日,按照小赵老家农村的习俗,双方家长见面,并给付彩礼包括礼金八万元、手机一部。至2015年底两年多的共同生活里,小刘为小赵三次怀孕并进行了三次流产手术。<{{tjlytel}}>   2016年初,小赵以感情破裂为诉由,提起诉讼,要求小刘返还订婚彩礼八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小赵按照习俗给付小刘彩礼8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刘应当返还彩礼。但同时考虑到女孩的身心健康原则,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多,导致小刘怀孕3次、流产3次,给小刘身体和心理上都有一定的影响。法院最终判决小刘返还被告彩礼4万元。

5、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未婚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及其亲属自愿或非自愿的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tjlytel}}>,给付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订婚后,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并同居。后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并因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返还彩礼。但是女方与男方同居并怀孕流产,对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伤害,如果单纯以法律规定来判定是显失公平的,所以结合实际情况,彩礼是可以酌情返还的

6、《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tjlytel}}>,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7、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1986年3月5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tjlytel}}>



8、同居是当代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的产物,有着诸多缺陷,不仅有悖于我们的民俗和国情,同时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它与婚姻在法律上有着很大的差别:1.收入方面。婚姻关系中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相对独立。2.债务方面。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赡养自己的老人和抚养子女所形成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对方有义务分担;而同居期间这只能算作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方无承担的义务。3.遗产继承方面。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同居中则没有权利要求相互继承遗产。4.解除关系方面。在婚姻关系中,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及中止妊娠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可以起诉离婚,而在同居中,则对男方没有此类要求。另外,婚姻中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积极地变不利为有利,创造和谐因素;而试婚则常常在寻找对方的缺点,寻找不利于结婚的因素。以上这些区别,归根结底还是同居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tjlytel}}>


·什么是工伤复发?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那些赔偿?
      一、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条例》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劳动...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上班第一天受伤,用工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便劳动者尚未与用工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工亡单位怎么写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


·员工工伤认定时医疗费应当由谁交付?
      员工工伤认定时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应该由用人单...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


·回老家过春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 “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编,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发生工伤时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


·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


·突发疾病没有超过48小时家属放弃治疗,员工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此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认定为工伤。首先要考量劳动者有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等情形为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