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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口头辞去高管职位的,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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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无需说明理由就可以解聘公司高管。

2、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公司法》层面对公司高管解除聘用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相应解除。因此解聘此类高管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董事会解除的只是公司高管的职务,其劳动合同不能相应解除,如果公司高管被解聘后,用人单位直接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符合上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管在与公司建立聘任关系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公司与高管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公司依据《公司法》单方面解除高管职务,终结双方的聘任关系,并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问题。

4、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的法律关系,公司法也有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有权解除董事、监事的职务,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总经理。关于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公司法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应优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优先适用,只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可。

5、公司高管具有双重身份特性,要同时受到我国公司法与劳动法的调整,而公司法与劳动法调整的是两种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因此,在处理公司高管的解聘程序中,要同时符合两种法律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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