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是不是物权?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土地使用权是不是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相关权益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土地所有权等,关于土地使用权是不是物权在社会上也基本达成共识,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还包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但是土地使用权是不是物权。现在社会上仍能听到一些不同的看法,保留意见即可。土地使用权制度方面,不动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一般要远远大于动产,这是生活的常识。因此不动产物权历来是物权法的重点。因为我国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的经济体制,故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必须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基本出发点。 我国不动产物权法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市场,而只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经有多年的历史,故关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律形态,在我国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关立法,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设立、出卖以及抵押等内容,也是按照市场化机制制定的。因此,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发展,主要是如何完善的问题。 1.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内容的细化 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细化土地使用权的类型。目前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包括了全部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的权利,它既有传统民法地上权的意义,又有传统民法永佃权、地役权等其他权利的意义,有时还具有这些权利的复合性意义。这种土地使用权的意义,不但在法理上不符合物权法精确调整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上容易造成混乱。比如,地上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学上属于独立物权,可以由权利人独立转让和设置负担;而地役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学上属于从物权或者附属物权,并不可以独立转让和设置负担。故如果只采用土地使用权这一种权利类型,则必然造成解释上的混乱,在司法中也无法操作。因此,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将各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其法律性质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更细密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具体的方法是:(1)以地上权为模式,规定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被称为地上权(国内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也可以称之为基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的基本特征是作为独立物权可以转让和独立承受负担;(2 )对耕作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规定为耕作权或者农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的基本特征是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转让; (3)对地役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规定为地役权或者邻地利用权。对这些权利的具体名称,应当许可有进一步的商榷,以便达成科学的解决方案。但是无论如何,对现行法律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名称和内容进行改造是十分必要的。 在土地使用权得到进一步的细化之后,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基本上演化为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等值的概念。这种演化是科学的,比如,用益物权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即为“nutzungsrecht”, 即使用权。这样,对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进一步科学化,就完全可以在保留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土地使用权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这种做法比废除现行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工作惯例这种“改革”动荡要小得多,因此非常可行。当然,土地使用权不能与用益物权完全相同,因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对一切不动产的使用与收益的物。现在,主流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物权的看法上一致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由于中国的特殊经济体制,形成了这样独特的认识和应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物权仍让让许多人迷惑,这还需要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及理论的更新和事实的支持才行。



·农村的征地补偿可以按年付吗
      农村的征地补偿可以按年付吗不可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发放给农户的次数,但不允许任何人侵占和挪用补偿款项。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


·双方都在外地去哪里起诉离婚
      有的夫妻在结婚之后会选择外出打工,而在外打工期间,可能双方的感情就会变淡,从而产生离婚的念头,此时由于双方都在外地,因此无法协议离婚,那这种情况下去哪里起诉离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双方都在外地去哪里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是怎样的?
      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是怎样的?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当政府搞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到农民承包的耕地时,要支付一笔补偿款才行。按照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标准要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是怎样的?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广东征地...


·按规定土地使用权用办理吗?
      按规定土地使用权用办理吗?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这几年的迅猛发展,许多居民已经都有过商品房买卖的经历,不论是一手新房还是二手房,在买卖过户时都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国家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现在有些地方已经两证合一变为不动产权证了,但其中仍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内容,...


·北京新机场征地补偿的概念是什么?
      北京新机场征地补偿的概念是什么?北京新机场征地补偿的概念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


·农村土地使用证丢了如何补办
      农村土地使用证丢了如何补办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1、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2、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3、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4、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二、农村土地使用...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土地出让什么时候到期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土地出让什么时候到期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个人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也是有期限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有关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的问题。希望能帮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一、土地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 土...


·个人在农村开荒地如何确权
      个人在农村开荒地如何确权?农村开荒地是不可能确权的个人开荒土地如何确权的问题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开荒地确权的几率不大,但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你开垦的荒地你可以继续耕种,被征用也是一样会有相应的补偿的。确权,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使用权。所有权:我国实行公有制,所以,即便你个人开荒...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


·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有人可能会对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产生疑问,尤其是土地数比较多的朋友,了解这个问题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随着征地的进程,国家也是出台了相应法律的。接下来就由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对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一亩地征...


·离婚应该去哪个地方办理?
      如果是属于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