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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受让人向其住所地起诉的,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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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中,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体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否则,合同履行地会陷入随时变动状态。故非合同当事人。不应以其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受让人作为非合同当事人即债权转让的受让方主张给付货币的,不应以其住所地来确认管辖。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转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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