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企业的破产制度一定有三种,分别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种制度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他们的优势与劣势也是不同的。企业破产是一件比较重大的事,不是宣布破产就可以完成的,还要进行后续的归整工作。那么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 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破产和解
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
四、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适用条件的区别
(一)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二)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五、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申请范围的区别
(一)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此外,对于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亦可以提出破产清算。(二)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提起破产和解,至于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破产清算就是企业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企业的清算工作,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及处理。财产重整就是指可能破产但具有再生可能的企业的制度。企业和解就是指破产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延期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第7条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第7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第7条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


·破产撤销权的意义及适用范围
      破产撤销权的意义及适用范围 一、破产撤销权的意义 (一) 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 债权人依法自债务人处主张权利,获得债权的清偿,是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虽然我们尊重交易活动中“合同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破产法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对民法上的私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其本...


·破产清算股东权益规定是什么
      破产清算股东权益规定是什么公司发展如果无法盈利一直亏损的话,自然会选择宣告破产,因为股东无法从中获取利益而且市场没有前景,没有人会愿意为这些企业花钱运营。但是企业申请破产的话,很多股东会对于自身的权益不知道会有哪些相关的规定。那破产清算股东权益规定是什么呢? 一、 《公司法》 (...


·企业破产清算财产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财产顺序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清算财产顺序是什么? 1、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 一、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破产宣...


·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
      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这种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可是作为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请您往下阅读。 一、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


·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以房抵债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即...


·《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资格要求 一、《公司法》清算组成
      《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资格要求 一、《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资格要求? ?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谁负...


·破产清算法院费用是多少?
      破产清算法院费用是多少?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加快,大大小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然而,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时刻都有企业在兴起,也时刻有企业面临破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应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也不是无偿的。那么,破产清算法院费用是多少?我们为您解答。 一、破产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