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按工程量结算的算劳动关系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分不清。却是劳务关系之中包含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务关系之中不仅仅只包好了劳动关系还有承揽等具有有劳务性质的关系。在一段劳务关系的形成之中,按工程量结算的算劳动关系吗?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二、什么是承揽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三、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是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之中,承揽方与被承揽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被承揽方按照自身的需要要求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程量,这之间承揽方所付出的劳动是完成承揽工程的一种手段,并不为一种目的。因此按工程量结算的算劳动关系吗,按工程量结算的劳动关系,其用人单位所发放的只是工程款并不是工资因此并不为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关系到我们自身的权利,如何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其原则、要求和操作过程等,懂法然后守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一、企业劳动合同书范本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一、企业劳动合同书范本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范本的参考 劳动合同范...


·单位中的孕妇可以随时辞职的吗?
      单位中的孕妇可以随时辞职的吗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与是否怀孕无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孕妇要随时辞职的话,则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情形要求才行。否则必须要按照上...


·自己做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您都不陌生。在生产和生活中,我们在进行劳动时,有时会不可避免的受伤。在工作岗位或者因工作而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就叫工伤。如果我们受到了工伤,不能再继续工作,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我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保护的。但是,企业必须在认定自己是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理的处理。了解自己...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3、涉及主体不一样。...


·劳动法什么情况不能辞退员工
      劳动法什么情况不能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


·劳动法是否可以克扣工人工资
      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是各地政府机构里面管劳动和就业的机构,即国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地的局等等。 二、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有哪些内容? 一、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解决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1、...


·劳动仲裁被告如何举证
      劳动仲裁被告如何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