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证遗失了怎么补办?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土地使用证遗失了怎么补办?

在购买到房屋之后,个人会拥有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土地使用证这两种证件,它们十分重要,缺一不可,它们是证明个人对房屋合法拥有的法律凭证。但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土地使用证遗失的意外情况,那土地使用证遗失了怎么补办?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 土地使用证遗失了怎么补办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被征用或征购的前提下:

1、向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无异议之后

2、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3、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

4、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

5、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

二、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材料:

⑴填写《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⑵实地验收宗地图;

⑶宗地界址表;

⑷地籍调查表;

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⑹土地登记遗失补登记情况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⑺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声明15天后,持刊登声明。

三、农村土地使用证丢失补办审查内容

⑴土地补证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⑵核对媒体遗失声明刊登的内容与登记信息的一致。

⑶该宗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尚未处理完毕等其他应当暂缓发证的情况。

⑷土地权利是否已被依法征收、司法没收或裁定转移;

⑸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

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合法使用土地的有力证明,一旦遗失,失主应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证遗失之后,当事人应先在当地报刊中进行公告,一个月之后再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经审核确认之后,再携带相关材料补办土地使用证。由此可见,补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比较麻烦,在平时,个人应保管好重要证件,避免不慎遗失。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继承人有农村集体土地继承权吗?
      继承人有农村集体土地继承权吗?农村集体土地是不存在继承的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


·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吗?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对于购入的土地,在未确认土地使用用途时,应该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改变土地使用途时,应该按其用途,将无形资产转出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如:房地产企业在购入土地未进行项目开发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待土地...


·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政府可以通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政府出让土地,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不能弄虚作假。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土地,情节严重,是会构成犯罪的。那么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吗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吗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刑事诉...


·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怎么构成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撤销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流程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流程为:拟定收回方案;进行听证;报批;下达收回决定书;注销登记;进行补偿等。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包括哪些
      在生活中,有些房地产由于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被抵押。那么,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呢?对于这些法律不允许抵押的房地产,当事人最好是不要随意抵押,否则不但起不来抵押的效果,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那在法律上,不得抵押的房地产包括哪些?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得抵押...


·征地补偿标准贛州是怎么规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贛州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征地补偿,相信您并不陌生。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用于建设这些基础设施的土地必然要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为了安置好被征地人员,使这部分人的正常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国家制订了征地补偿政策,给予他们一定的征地补偿。那征地补偿标准贛州是怎么规...


·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不管是购买民用住宅或者是商品房,我们都知道房子房屋产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是70年。如果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或者是原本的房子因为土地使用权满了想转让或者是买卖二手房这个流程该怎么走,下面我们将为你解惑答疑。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概念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本介绍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