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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性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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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限制性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所涉及到的三大抗辩权,这三大抗辩权的概念、形成条件和行使规定各有所区别。由于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上对这些抗辩权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规定的。那么,今天,我们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为您解答如何限制性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具体来说,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即保证人没有做出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则意味着保证人对先诉抗辩权的抛弃,保证人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丧失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就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未生效为条件;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如果上述条件均已具备,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则保证人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

以上要求只是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积极条件。除此之外,法律还专设消极条件,用以限制先诉抗辩权,保障债权实现。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限制性抗辩权的行使这个问题的全部解答内容。依据上文,抗辩权的行使受到合同性质、时间先后等的限制规定。它是保证合同抗辩权合法合理行使的义务保障之一。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的网站,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竭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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