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介绍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每个人都要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而从事危险工作劳动者经常会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后会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巨大的创伤,同时医疗费用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工作人受伤属于工伤,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介绍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某五金公司收到社保部门邮寄的离职员工吕某某的工伤认定书,觉得非常蹊跷,找到本律师咨询。据查,吕某某和五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吕某某也没有继续上班的事实, 2011年4月7日,吕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受伤部位为腰部,但是,没有提供腰部受伤的诊断资料。另查明,2011年7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一份《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鉴定意见》,认定吕某某2010年9月18日受伤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构成关联性。五金公司收到该鉴定意见时,提出过书面异议,认为吕某某没有受伤的事实,但未引起重视,社保部门依然依据该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认定书。并且,在送达工伤认定书之前,居然没有向五金公司送达调查函。为此,五金公司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二、 诉讼理由:
2011年8月份,五金公司收到深人社认字【2011】第59179500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吕某某于2010年9月18日在厂内因日常工作受伤,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受伤部位为腰部,并认定为工伤。五金公司认为被告作出该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吕某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11年4月7日,但是,吕某某和五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吕某某也没有继续上班的事实,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吕某某和五金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2、该认定书注明,据吕某某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受伤部位是腰部。可是,根据吕某某的病历本以及影像检查报告可知,诊断为“右膝关节髌骨骨折治疗后改变”,并无腰部受伤的记录。事实上,吕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受伤部位为右膝。2010年9月开始重新上班,并且9月份是正常上班,没有休病假,根本不存在再次因工作受伤的客观事实。3、2011年7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一份《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鉴定意见》,认定吕某某2010年9月18日受伤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构成关联性。并且,没有提供2010年9月18日受伤的事实依据,也无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依据。同时,该鉴定意见没有注明医疗鉴定专家组鉴定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相关条款。最荒唐的是,五金公司一开始收到的是一份2010年12月工作受伤病情关联性鉴定意见,五金公司提出吕某某2010年10月开始就没有上班,12月不可能受伤的意见后,观澜社保站收回了原鉴定意见。没想到,之后就重新作出鉴定意见,将受伤时间改为2010年9月18日,以便和吕某某2010年9月有上班相吻合。而正是这份没有事实依据的、随意更改受伤时间的、荒唐的鉴定意见成了工伤认定的依据。4、无论是作出关联性鉴定意见还是工伤认定书,都应该有受伤的基本事实,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向用人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可是,五金公司在收到鉴定意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都会给工作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需要认定工伤来给受害者给与一定的补偿,从而使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太大了损失,从而来保障工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知道,现在都是合同社会,基本上每个职工都会和自己的单位签
      我们知道,现在都是合同社会,基本上每个职工都会和自己的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来确定劳动关系。有达成劳动关系就有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有人就疑惑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从事任何的行业,都希望自己的工作做得很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从事任何的行业,都希望自己的工作做得很完美,很安全的。那么,在建设工程中这一领域,完美的目标是更重要的,除了完成任务,安全性也是我们注重的。针对这一目标,在建筑行业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内容吧。...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否给补偿?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否给补偿?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给补偿的,具体经济补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


·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
      临时工是最近几年流行起来的一种劳动关系,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为主,那么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临时工的明确规定,而且临时工和正式员工的差别很大,...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遭受了不公平的劳动待遇,就会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们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会束手无策,下面我们就带领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帮助到您。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 ? 1、...


·我国有法律规定满15岁算童工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工作单位禁止招用童工,如果有企业违反法律,法律将会对其严惩,这是对儿童的保护,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童工与成年员工的区分标准就在年龄上,那么,我国有法律规定满15岁算童工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15岁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


·误工费流水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流水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索赔误工费行不需要专门出具银行的流水单的。 误工费证明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


·两年工龄员工辞退补几个月工资?
      两年工龄员工辞退补几个月工资?两个月,辞退合法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4个月工资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


·签订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们都知道合同是依法保
      签订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们都知道合同是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文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才能防范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设计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双方的行为准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那么,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