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1)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2)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不能作为出资使用,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否则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3)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设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地2款规定,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税费成本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根据不同税种其处理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如下:【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第5条规定: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缴纳所得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印花税】根据印花税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按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出资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且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出资后,需要到相关国家机关办理登记,并且需要交付使用。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然而笔者在承办北京市拆迁维...


·陕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陕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


·房屋需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需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一、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


·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只能拿到土地使用权。在伊春市从事商品房开发的企业,在工程建设之前应该拿到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就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会受到处罚。那么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流转要遵循哪些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流转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流转需要遵循的原则 1、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


·在农村建房只有土地使用证吗?
      农民想要在家乡建造自己的房子,就必须向管理集体土地的村委会申请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及登记,在这之后才能获得建造房屋的允许。但是也有很多农民认为自己拿到了土地使用证就相当于拿到了房产权。那么,农村建房只有土地使用证吗? 一、农村建房只有土地使用证吗? 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时,具有的证件包括...


·老人去世农村责任土地继承问题规定如何?
      老人去世农村责任土地继承问题规定如何?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土地确权应该归其儿女所有,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土地承包人应得的土地承包权益,按照继承土地承包法继承,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转让可以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转让可以吗? 一、流转来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再次转让吗?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有哪几种? ...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现在很多企业支持农村建设,纷纷到农村建厂,这会使用到一些农村的土地。作为村委会,可以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入股,通过合作的方式,从中领取分红。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后,要达成一份协议书。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跟随我们...


·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补偿吗?
      一、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补偿吗? 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时是有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