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们发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当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其实是很相似的,包括犯罪主体、一部分行为方式、主观心态等等,但《刑法》仍旧规定成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也就是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还是有区别的,那究竟他们的区别在哪里呢?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对于此两种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一)两者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二、挪用公款罪是否可以转化为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实践中不存在争议。若行为人携带部分公款潜逃时,对其没有携带的部分如何定罪?理论界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潜逃后,对未携带的部分公款没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罚,并与贪污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未携带的部分公款中如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对行为人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已经转移并占有的款项和潜逃时所携带的款项的总和。多数学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总的原则应当是:对行为人没有携带的部分公款,一般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主要在三个方面,包括犯罪客体、主观故意的内容以及行为方式,但《刑法》中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作出的量刑规定也是不一样的,这点还请您注意。而在实践中,挪用公款的行为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转化为贪污罪的,这点还请您注意。



·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并存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人们通常会事先约定利息,有的时候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人们也会约定违约金。那么如果借款人违约了,在欠款到期时未能及时清偿欠款,此时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并存呢?此外,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并存吗?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揭晓。 一、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并...


·什么是债权债务结算账户,相关规定有哪些
      什么是债权债务结算账户,相关规定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关系,但是大多数人都不了解什么事债权债务结算账户,以及债权债务结算账户的作用和如何进行债权债务结算。接下来,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及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什么是债权债...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一)夫妻债权债务的理解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怎么办
      受害人应该及时报警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的,属于公诉罪,即使被害人没有报案,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另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人员的进行定罪量刑,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离婚协议书里的债务协议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里的债务协议有效吗夫妻债务分担协议内部有效,一般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从法律角度来讲,此协议只对你们有效,对第三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 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


·欠债不还法律后果是什么?
      欠债不还法律后果是什么?一、欠债不还法律后果是什么? 欠款不还,这是借款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行为。对方如果逾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作出裁判。 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


·在我国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在我国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其实在生活当中向他人进行借钱来解决自己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的这样一种情况,应该秉着诚信互助的原则的。但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对别人借款以后不进行偿还,所以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借款还款之间的一些纠纷。所以有很多人为了避免还款时遇到一些麻烦,会签订一份还款协议...


·债权债务终止协议书如何写?
      债权债务终止协议书如何写? 债权债务终止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截止2014年 月日,甲方在经营期间共欠乙方人民币元(大写:)的债务。 二、甲...


·食药行政处罚罚没款多久要缴纳?
      食药行政处罚罚没款多久要缴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当事人在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纪委罚没款收缴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纪委罚没款收缴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一、纪委罚没款收缴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