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餐馆等,在依法进行登记时,是可以起字号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决定是否向该个体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是否批准其所起的字号名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一、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9条可见,新、旧条文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当事人界定是一致的,均要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无论是2015年 2月4日《解释》施行之前还是之后受理的案件,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均以经营者(或与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也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不涉及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与旧条文相比,《解释》第59条的重要修改在于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旧条文要求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并注明字号),而新条文强调以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这一重大变更给当前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混乱:2015年2月4日《解释》施行之前的未结案件,均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当事人,是否需要变更?之前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被保全主体是否需要变更,下文以《解释》颁行的2015年 2月4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析。

(一)2015年2月4日当日或之后受理的案件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立案之前需要提前准备诉讼材料,法院审查立案也需要一定时日,而《解释》于2015年2月4日颁布并施行,这就造成了在这一时间点当日或前后几日立案的案件存在仍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将经营者变更为字号作为当事人?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当然以新法为准,需要变更。当然,原告方也可自愿撤诉后依法重新起诉。

人民法院对于2015年 2月4日当日或之后立案,并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列为当事人的案件:

1、未送达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方当事人将诉状中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内部只需在审判管理系统作技术处理即可,不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徒增原告方诉累且浪费司法资源。

2、已经送达的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庭前处理,告知原告方将诉状中的经营者变更为字号,法院作内部技术处理后,将诉状等庭前手续以及变更申请一并另行送达给变更后的当事人;原告方坚持不变更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开庭处理,即开庭时当庭告知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的事实,如其不需要答辩期,则庭审继续进行;如其需要答辩期,则需休庭后延期审理。当然,这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到庭的情形,如果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缺席,则法院只能告知原告方当事人变更对方当事人主体,并在另行送达后开庭。

(二)2015年2月4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

《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有部分列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未结案件,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1、2015年2月4日前已受理但未开庭,或已开庭但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案件,应将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

2、2015年2月4日前已受理且法庭辩论终结的未结案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是否需要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存在这种情形的案件,处理难点在于: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依法却由经营者变成了字号,如何下判?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已经合议完毕,能在近期内(比如一个月)下判的案件,则不需要变更当事人,只需如实按照合议的时间作为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这种处理方法有规避法律之嫌,但的确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当然,这种方法不适用于缺席判决的情形。二是对于尚未合议、短期内难以结案的案件,应将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并在重新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再次组织庭审。

3、2015年2月4日前已受理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未结案件,是否需要变更被申请人?此后受理的案件,字号为当事人的,能否对经营者采取保全措施?按照旧条文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所以此前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均以经营者为保全被申请人,法院对其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释》施行以后,是否需要解除对经营者的保全措施,并重新对字号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呢?完全没有此必要。先来理解个体工商户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42、44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由此来看,个体工商户实质是以“户”的形式存在的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是“户”与“人”的同一,这也是为什么旧条文要求注明字号、新条文要求注明经营者的原因所在。所以,《解释》颁行前已受理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未结案件,不需要变更被保全主体;今后受理的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当事人的案件,既可以对该字号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对该字号的经营者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已进入执行或即将进入执行的原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案件,是否需要变更被执行人?今后以字号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如何确定被执行主体?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存在“户”与“人”、字号与经营者的同一性。因此,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原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无需将被执行主体由经营者变更为字号。而且,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有财产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且无需办理变更或追加手续。对于今后以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新收执行案件,应当严格依照《解释》第59条的规定,将字号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区分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一并执行该字号名下和经营者名下的财产。

我们可以看出,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担的义务是存在着差异的,由于关于个头工商户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在2015年颁发的,故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民事诉讼案件时,需要确定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设立时间。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补偿金的。解决补偿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决,二是诉讼解决。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两份都在公司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
      一劳动合同两份都在公司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1、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应该是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的,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劳动者除了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取得一份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时,没有劳动合同,就说企业没有签定劳动合同,那样企业肯定就会拿出劳动合同的。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


·工伤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工伤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企业工作之前我们是需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的,这能够有效的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后续出现问题的话会比较好处理,工伤出现后我们可以通过劳动协议得到工伤补偿,但其实这部分内容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这就会导致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全的维护,那工伤被抚养人生活费如...


·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分类有几种?
      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分类有几种? 第一种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


·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怎么办?
      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诉讼,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也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发生纠纷后,受害人会要求对方赔偿,对于拒不赔偿的现象,会将其上诉到人民法院,有法官裁决。但是若出现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怎么办? 一、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怎么办? 打官司赢了被告...


·公司倒闭欠工资怎么办?
      公司倒闭欠工资怎么办?员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赚取公司的一部分资金以维持日常消费,如果在此期间公司倒闭了该怎么办呢?员工的辛苦努力是不是就这样白白的浪费了呢,员工遇到公司倒闭欠工资怎么办,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不用害怕,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做详细的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工伤做完鉴定多久出结果
      工伤做完鉴定多久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


·由工伤认定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是否有依据?
      由工伤认定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是否有依据?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


·众所周知,员工在进入单位之后,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合
      众所周知,员工在进入单位之后,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确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确定标准。 一、...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现象突出,最为明显的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的设置,是为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很容易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