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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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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的定义是什么?我们先在这里解释一下,不存在松散型企业和紧密型企业的说法,正确的说法为松散型联营和紧密型联营。公司的类型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协作型联营,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型联营的财产责任承担问题,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型联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联营合同无效后涉及的相关问题。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以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和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间的收益,应当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查机关查处。

二、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紧密型型联营的特点:

①参加联营的方式是出资;

②组成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③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仅以自己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综上所述,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或者说紧密型联营具有的三种特点是我们值得注意的,也是这种类型的公司所值得注意的,紧密型和松散型的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组成了一个新的法人代表后者是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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