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现代社会欠债已经不只限于用金钱偿还了,法律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现代社会欠债已经不只限于用金钱偿还了,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钱来偿还就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先放到债权人那边,如果债务人把钱还完了,财产就可以拿回来,但是如果还不了这些财产就归债权人了。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能作为质押物的,那么,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
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标的物质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谓可让与性,是指该财产能够移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须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确定特定的质物从而使债权缺乏特定的对象,同时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转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交付押金或保证金,实际上是通过移转该笔金钱的占有而设定担保,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笔金钱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则负有返还押多或保证金的义务。因押金或保证金为动产且要移转占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证金而设定担保,符合质权的特征。从我国实践来看,通常也是将押金交付作为质押的一种方式对待。 由于设定质权的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无多重性或多我占有的可能,因此一物不能设立多项质权。
二、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综上所述,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只有两个,即只要具备了能够转让他人以及是特定的一个东西的性质,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抵给债权人,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自己的债务,防止债务人拖欠不还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非婚生子女不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非婚生子女不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于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不达到结婚要求)的,是按照当地政策属于超生而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政策显示,对于未婚生子若在孩子出生60天...


·暂停还款
      暂停还款 如果购房者由于经济方面出现了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支付房贷,那么您可以向银行申请“暂停还款”。但是您要注意的是暂停还款仅仅是指暂停偿还本金,借款的利息还是需要按时支付给银行的。通常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降低购房者的还款压力,但是对于借贷人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因为您需要知道,...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怎么规定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


·借条欠条的区别有哪些?
      借条欠条的区别有哪些? 一、借条欠条的区别有哪些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


·零星贩毒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零星贩毒罚款的标准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2、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 一、只有一方签字,借款合同生效么? 如果合同一方签字后,另外一方长时间没有签字,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双方协商后必须签字确认,然后才能有效。如果是单位合同,...


·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


·股东之间债务转移应该如何办理
      股东之间债务转移应该如何办理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


·出借人借款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出借人借款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下同)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如果借款人现实际居住...


·借贷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借贷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吗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遭受经济损失,人们只愿意将钱借给比较熟识的亲朋好友,而不愿意借给陌生人或者是不熟悉的人,因此,有的时候借款就需要亲朋好友来介绍。那么,对于介绍人来说,借贷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借贷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吗最高人民...


·股东对公司债务有责任吗
      股东对公司债务有责任吗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除了本身的发起人之外,其实还是有一些股东的,法律也是赋予了公司股东一定的权利的,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现实中,公司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欠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有责任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