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8号



您提出的关于按职工工龄计增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已多次对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目前,职工可以享受的假期种类较多,每年可依法享受包括11天法定节假日和最长15天的带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职工每年固定休息休假时间有120-130天,约占全年时间1/3,能够较好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消费休闲需要。

一、关于增加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及相关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做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规定,如按您提到的累计工作时间每满两年增加1天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天数上限可为20天等。

我国现行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职工休息休假需要等因素制定的,较好地实现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同时,符合世界各国惯例并顺应了全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标准的发展趋势。下一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断增强,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加强对提高带薪年休假标准的可行性研究,适时修订完善《条例》,促进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满足人民需要。

二、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实施后,原人事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继颁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了具体规定。近年来,我部积极指导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各地普遍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一些地方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在国家出台的法规规章基础上,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操作性。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连续多年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列入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检查内容,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

总的来看,近年来带薪年休假贯彻落实情况已有改善。近三年我部开展的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单位)且具备休假条件(工作满1年)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已经达到60%左右。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其理念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社会共识;企业职工休假带来岗位人员空缺以及用工成本增加,影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主动性;一些职工怕影响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职级晋升等不敢提、不愿休。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力度,推动带薪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强指导监督,督促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和安排;进一步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办法,统筹安排职工休假;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疫情管控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入职”为由取消录用通知?
      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单位将会存在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不代表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企业可以招用“临时工”吗?
      答案是否定的,“临时工”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下与“固定工”“正式工”相对应的概念。但是,随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我们国家用工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宣告退出历史舞台,所以,我国现行法律是不认可“临时工”的。 例如劳动...


·病假的相关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要赔一个月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也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部分配送站点承包经营企业形式上将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但实际上仍直接对配送员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时通常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外包”当成了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风板”“防火墙”,增加...


·哪些情况下,公司可以调整岗位?
      一、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口头也是可以的,但需履行超过1个月才视为已确定。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


·法定节假日的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


·如何区分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和见习期
      一、试用期和见习期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刚刚建立劳动关系时使用的,是一个考察期、适应期。

  2、两者都有一定的期限,且都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以内。

  3、两者规定的劳动者待遇福利一般都低于...


·因岗位取消,员工拒绝去新岗仍在原岗待岗是否构成旷工?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