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夫妻离婚意味着要结束原本的婚姻关系,此时要对财产、子女以及债务等问题作出协商安排。房产属于夫妻财产中的一部分,因此也是要进行分割的。那么您知道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现实中,由于房产的情况不同,在进行分配之前就需要先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然后才能作出分配。很多时候对离婚房产进行分配的都是采取的作价补偿的方式。


·二手房买卖网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二手房买卖双方无法面对面交流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从而导致了买卖双方会在网络上直接签订合同,关于二手房买卖网签合同的一些其他知识,您是否有兴趣了解一下呢?那么就请随我们的我们一起浏览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二手房网签流程 1、二手房买卖双方协商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2、填...


·二手房过户的手续应该怎么办
      在购买了二手房之后,不是签订了合同、交付了房款就算交易完成,由于房产具有特殊性质,需要实际办理登记备案、并且还要办理过户之后,才能实际取得二手房的所有权。那一般来讲,二手房过户的手续应该怎么办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过户的手续应该怎么办 ...


·对于很多家庭而言,买房其实都是一件大事,毕竟此时往往都是倾尽
      对于很多家庭而言,买房其实都是一件大事,毕竟此时往往都是倾尽一家所有的钱才能够勉强购买一套房产。而作为购房者在买房前其实也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失。那究竟买房前要准备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买房前要准备什么 买房是大事,必须慎...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
      有些购房者缺少对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时常发生权益损害的事情,如果出现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的情况,这时您就要了解无效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婚后买房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由于房产的价值比较大,现实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此当事人在购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些小细节,如购买的时间等等,尤其是对于将要结婚的人或夫妻来讲更是重要。那么对于夫妻来讲,婚后买房是夫妻共有财产吗?我们为您解答。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


·通常夫妻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多数因为感情不和,感情都已经破碎了,在财产分割方面就没有必要让着对方了,能多分一点是一点。而在夫妻财产中,房子又占有着很大的比重,财产分割时房产分割也就成了重点,那通常夫妻离婚房子如何分割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未取得完全产权或还未...


·农村离婚房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如今在农村,居民的婚姻观比之前有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再也不是难以启齿的事情。农村夫妻离婚,要处理好财产分割方面的事情,尤其是房产分割。否则,稍微不注意,双方就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那么,农村离婚房产分割办法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普及下相关知识。 一、农村离婚房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目前,...


·一、房产遗产继承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一、房产遗产继承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遗产继承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有: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


·欠债不还还能拿人家农村房屋抵押吗
      欠债不还还能拿人家农村房屋抵押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人在短期时间内换不上贷款或借款,会选择用房产证抵押到银行贷款或直接抵押给借款人。但这种情况有一个特殊部分,就是农村的房屋,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农村房屋的买卖或转让都有哪些条件?欠债不还还能拿人家农村房...


·房产赠予是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房产的赠予在法律上对于赠
      房产赠予是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房产的赠予在法律上对于赠予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有诸多限制,也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如果不遵守法律程序,便是无效的赠予,那么爷爷健在房子赠与孙子是否是可行的,又要经过什么法律程序才能生效呢? 1、房产能否赠与子女亲属? 所谓的房产赠与,就是指一方当...


·处理租房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处理租房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一、租房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一)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自然人:自然人应当提交基本身份信息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基本身份信息证明(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